云南省有56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达1415.9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3.43%。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坚持把民族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促进协调发展的思路,不断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创新发展。
一是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原则。坚持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努力推进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各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等,维护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宣传教育,把民族知识教育纳入全省中小学校德育教学内容,先后确定命名了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和434所中小学为全省民族团结教育学校;用12种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优势,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到各族干部群众。
三是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稳定的长效机制。以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抓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2008年,云南省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已签订到全省1315个乡镇、9605个村(居)委会及社区、2527个宗教活动场所、434个企业和农场。多年来,云南没有发生一起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