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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者不可缺失社会良知

2009-05-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龚震 我有话说

近年来,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牛奶中的三聚氰胺、猪肉中的瘦肉精、禽蛋中的苏丹红等,给畜禽产品消费带来了不小的影响,使老百姓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直线下降。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在暴露出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的同时,也让一些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浮出水面。当不少人都在谴责养殖端

与生产加工企业无良时,却忽略了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群体,即那些把非法添加物质引入国内,并改为“山寨”版降低合成成本,以适于国内推广的人。众所周知,养猪户不可能想出什么东西能够让猪长出更多的瘦肉,养鸡场老板也肯定不懂什么化学成分能让蛋黄又好看又流油,农民更不会发明出一种让牛奶中蛋白质含量增加的东西。所有这些都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普通人没有本事做出来。

在此,我们姑且不追究瘦肉精、三聚氰胺和苏丹红的发明、引进与推广者是谁,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笔者只想讨论一下,是什么使得一些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缺失了。

在科学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就在人们陶醉于科学技术带来的利益与福音的同时,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开始为社会所关注。科研工作者有责任思考、预测、评估自身所生产的科学知识的可能社会后果,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知识,对于某项所谓的“科技进步”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比其他人认识得更清楚。科研工作者对其研究负有责任意识是一种自律的过程,这要比应用负效应出现以后再加以干预更有效。但是,如果相当多的科研工作者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手段,由此导致一些人为实际应用的功利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的话,那么对于他们应付的社会责任,我们不仅需要设置特殊的行规进行规范(比如医疗界的希波克拉底誓言),更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

目前,对科研成果的奖励措施在不断加大和完善,而惩罚似乎很难介入――这种奖励与惩罚的不对等性,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科研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意识。透过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学术规范和科学精神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一些无良知的科研工作者在明知道产品毒副作用很大的情况下,为了私己利益,仍然立项立题,谋取国家科研经费资助,然后再以科学产业化的名义推广出去,全然不顾事态发展与社会后果。对于这样的科研工作者再不进行惩罚,科研界的跟风逐浪者一定会越来越多,人们以后听到的害人新名词、新技术、新产品也会越来越多,悲剧也会不断地重复上演。

据悉,科技部正着手对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研究工作。在此,笔者建议,在修订中应增加对科研工作者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性规定,尤其对于从国外引进的科技成果,或在国外成果基础上进行相关研发的,之前国外已经出现负效应,给人类带来危险的或者已被有关国家禁止的,科技成果引进与转化推广者对负效应不得隐瞒;自主研发者故意隐瞒科技成果负效应,并由此引起有直接关联性的不良后果,使消费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发明与成果转化推广者应与危害结果直接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进行纯学术研究并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外溢者除外)。此外,笔者以为,适当时候在《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中也增加对科研工作者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性规定,以使奖惩对等。

插图作者: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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