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法律保障最重要的制度就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有很多,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看,影响金融安全很重要的一方面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从而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
金融创新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
建立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制度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功能性监管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存在漏洞,会导致不同监管者在特定事项上的监管重叠或空白。因此,为弥补功能性监管对金融创新监管的不足,应该建立起风险性与目标性监管模式和制度,以此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同类型业务的统一监管,从而避免功能监管产生的重叠和盲区,并且能够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该模式是根据监管机构所要达到的目标确定监管范围,并且能够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又能够更好的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和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的历史,只有在健康快速的金融创新的基础上,金融业才能获得发展。目前我国金融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创新不足,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在对金融创新进行奖励的规范性文件方面,现在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比较低,对我国的金融创新的激励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创新的激励机制。建议尽快出台鼓励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如《金融创新促进保障法》。
金融创新就是对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历次金融领域发生危机的主要内在因素就是金融资源的“乱采滥伐”,这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基本原因。因此,必须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
为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的监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支配地位的金融资源开发体系。第二,建立金融创新业务联合审批制度。针对我国金融创新正处在初级阶段,金融机构创新能力较弱的情况,应建立一个高效的“激励-竞争机制”联合审批制度,以鼓励我国金融业的创新,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三,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成立金融创新业务联合审批小组,对金融创新业务实施监管。第四,为了避免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风险和问题,该审批小组负责建立统一的金融创新业务资料档案数据库,并对金融创新产品实行追踪式监督,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第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涉及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而监管协调必须建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之上,因此应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收集和信息交流。第六,金融创新是跨行业发展,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有必要获得其他监管机构对该项创新的监管信息,以正确评估风险,全面进行监管。为了减少金融机构的报告成本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收集成本,应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组成的综合信息小组。该小组开发一套信息交流平台,以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