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23日电(记者赵秋丽特约记者李志臣)为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日前,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由此山东将成为全国省级地方政府出台实施的第一家。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
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对于公众关心的“公务用车”问题,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守波表示,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节能监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职责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机构和节能监管人员违反节能规定分别如何处罚也有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办法》不设章节,共29条,在内容上,注重细化深化,突出地方特色;在措施上,注重可操作性,体现创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