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欧盟公布一项反垄断裁决,对英特尔公司处以10.6亿欧元的罚款,并要求英特尔公司立即停止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这一判决创下了反垄断历史上的罚款数额新纪录。
欧盟的判决激起了英特尔公司的强烈反应。5月14日,英特尔负责人表示,不服从欧盟的裁决,英特尔支持竞争,从未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在欧美国家,欧盟对英特尔的处罚,被视为欧盟在反垄断领域的又一个新的突破。此前,欧盟曾对微软处以巨额罚款。一些国外媒体分析认为,欧盟判决有可能促使美国监管部门加大对英特尔的审查力度。美国计算机通信行业协会(CCIA)甚至表示,欢迎欧盟的判决,认为这有利于促进信息技术的竞争。
欧盟的判决通告中提到,英特尔需停止贿赂PC厂商。这种贿赂PC厂商的做法,如果放在中国,对信息产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由于英特尔向电脑制造商补助广告支出,同时向购买英特尔产品不多的客户威胁停止补助,其竞争对手份额一直较小(22%左右)。欧盟认为,英特尔向电脑制造商提供财务帮助以推销自己的芯片产品,同时排斥其竞争对手AMD,这些行为触犯了欧盟的反垄断法规。英特尔补贴电脑制造商的做法,在业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关键是如何界定这种行为,是属于企业联盟中正常的商业模式,还是属于贿赂。
姜奇平表示,在我国,如果因为不正当竞争,AMD像当年的网景公司那样死掉,只剩下英特尔一家独占中央处理器市场,对信息产业的发展无疑是极为不利的。
垄断抑制了信息产业的创新。近年来,电脑厂商的创新能力普遍下降,电脑产品的功能、性能越来越趋同。这与目前信息产业领域这种少数厂商包办核心技术、电脑厂商仅仅从事简单的外围技术开发的发展模式有很大关系。举例来说,液晶显示器在功能上并不能很好地替代传统的阴极射线管显示器,当工作在多种分辨率状态下时,液晶显示器的显示效果远远不如传统的阴极射线管显示器,但没有一家电脑厂商真正为用户去解决这个问题。
为什么微软、英特尔这样的大公司都先后栽倒在欧盟竞争法面前?欧盟的判决对规范大型企业的市场行为有何影响?姜奇平认为,欧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立场具有一贯性,这是微软、英特尔等会先后受到重罚的重要原因。美国却受政治影响,对反垄断存在“有法不依”和波动的现象。反垄断需要较长周期,因此微软、英特尔在欧洲和美国反垄断中的命运不同。罚款从绝对值上看很多,但与微软、英特尔的获利比,显著轻微。这从罚款并没改变垄断的继续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罚款只是起到警示作用。
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认为,大型企业要通过此案审视自己的行为,不得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她表示,消费者应从中学会通过反垄断法保护自身的选择权,消费者有了选择,市场上才有竞争,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今年4月,我国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在落实这一计划中,应如何防止核心技术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姜奇平认为,欧盟反垄断判决对信息化的启示在于,如果不能掌握信息产业的核心技术,在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信息化应用的门槛就降不下来,中国作为这些核心技术的需求方,理应合理运用反垄断手段保护技术应用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矫治。为了防止核心技术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一要坚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反垄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要“以市场立标准”,利用市场广大的优势,尽早选择有利标准,避免不合意的路径锁定,而不是到路径锁定后去被动解锁;第三,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中国实际出发,另辟蹊径发展自己的适用技术,在开放源代码技术、嵌入式技术、汉语人工智能技术等方面发挥自己的潜力;第四,在反垄断方面,需要有足够的国家意志,要取信于企业,不能叶公好龙。
垄断的危害,在信息化领域显得特别突出。微软在操作系统居于垄断地位,因此也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新产品的推出节奏,用户的选择权实际上被剥夺了,不管产品是好是坏,用户只能被动地接受。比如,微软推出的操作系统Vista,尽管很多用户不喜欢这个产品,但它还是顽强地占据了大多数电脑的屏幕。直到2009年,微软准备推出新版本的操作系统时,才公开承认Vista的缺陷。可以想见,如果微软还没有准备好新版本的操作系统,用户还是只能“选择”Vista,而没有其他的选择。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表示,欧盟的处罚有助于改变英特尔的一家独大的局面,对我国市场发展和消费者选择,有利于计算机产业是利好,也有利于我国半导体行业、“龙芯”及Linux操作系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