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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劣药司法解释明日实施

2009-05-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张莹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5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5月27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说,我国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2001年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有关问题作了司法解释。随着形势发展,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有必要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

《解释》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增加了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而生产处方药等情形。

(二)对假、劣药造成的危害后果新增了器官组织损伤、功能障碍的规定。

(三)规定了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了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例如邮寄、广告行为等,以共犯论处。

(五)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明星代言的问题,熊选国说,这首先属于广告宣传行为。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予以代言,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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