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
“五个严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司法审判活动中出现问题最多、最突出的“请托说情之风”而设立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贪污腐败、司法不公开出的有力处方,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功能。通观“五个严禁”,其核心精神是反对贪污腐败,追求司法公正。在英语中,司法(justice)一词兼有“正义、公正”的含义,司法即公正,司法的过程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法院往往被视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法官往往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司法公正是人们寄予司法机构的最高期望。而司法是否公正,在制度完备的基础上,主要取决于法官,法官是法律形象的代言人。所以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追求。
司法公正是公正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对于“公正”的含义目前尚有不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部分;有人认为获得司法公正有五个主要的决定因素:判决的质量、时效性、费用、复杂性、敏感性;也有的学者表达了下述的看法:法官不能有偏见、公正庭审、判决有效、在判决书中进行推理。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有关严禁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用来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有些国家,如菲律宾、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肯尼亚、赞比亚、坦桑尼亚、美国等,像我国一样制定了法官行为准则。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出台了《司法行为示范法典》,并被48个州、美国司法会议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纳。
要做到司法公正,其基本前提包括:第一,法官应该是严明的。同时,法官应该独立思考,不存有任何偏见,致力于探求案件事实真相,正确运用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裁决。为此,法官有权拒绝他人的不正当干预,也有义务不干预他人办案。第二,法官应能耐得住孤独。按照西方的说法,在这个世界上,唯独“神与法官不可交友”,把法官与神并列,一方面表明了法官这一职业因其中公正而具有的神圣性;另一方面,也是对作为人的法官的一种很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天理、人情”的人伦大国、熟人社会,法官必须能耐得住孤独寂寞,摒弃错综复杂的人伦关系,谨慎社交,以内心的正义理念为指导,客观公正地司法。我国的一位学者曾把法官的个性、活法概括为孤独化、魅力化和贵族化。如果不能孤独化,恐怕很难魅力化、贵族化。第三,法官应该能守得住清贫。清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作为中立者的法官,应该廉洁自律、无欲无求,既不送“礼”也不收“礼”,视富贵如浮云,不为利益所诱,不办理金钱案。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一经出台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然而知易行难。对我们而言,最重要的是切实落实“五个严禁”。笔者认为,要落实好“五个严禁”,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内在的方面是指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加强司法人员的自律意识。司法人员在从事职务行为、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时刻提醒自己头顶上悬挂着诸如“五个严禁”规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决不能滥用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勤勉敬业,谨言慎行,洁身自好,蔑视诱惑,不畏强权,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以无愧于司法官这一职业。
外在方面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指控制好法官职业的入口,在任命法官时应选择合适的人担任,特别要注重法官候选人的个人品性和专业素质。为此,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官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成为法官候选人,对法官候选人进行严格的任前培训(通常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并在培训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担任法官。权力只应赋予能够正确行使权力的人。二是指外部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其他各种单位、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也有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同级法官之间的监督制约。“五个严禁”的规定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公布了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同时还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要保证这一举措的持久性,彻底断绝法官的侥幸心理。另外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不能隔靴搔痒。不论是谁,只要违反了“五个严禁”之规定,就必须严肃处理。三是指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职业环境,应健全法官福利制度、职业保障制度,最主要的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一些强势人群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请托说情”是错误的甚至违法的,使他们断绝托人情、找关系的念头,并积极监督、检举案件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请托说情等违禁行为,以便彻底根除“请托说情之风”,尽最大可能减少乃至杜绝对法官的各种诱惑,给法官创造一个清净无扰的司法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