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去年初首次提出的,此后,他又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阐述,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很多人表示支持、认同,也有不少人表示异议。日前,周玉华在济南向本刊主编表示:“以当事人为本”这一观点
的产生,主要是源于实践,而不是理论研究。“对于司法活动来说,当事人就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没有当事人就不会有司法活动。司法活动都是紧紧围绕当事人来开展的。以人为本,从法律的视角来说,应当是以人的权利为本。而司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维护、保障、救济权利的。”因此,他强调:“以当事人为本”,作为司法理念,是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应本刊之约,周玉华撰文对这一司法理念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现予发表,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以当事人为本”这一观点的产生,从我们来说,主要是源于实践,而不是理论研究。在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实践中,我很早就感觉到,对于法院来说,当事人是所有工作的中心。法院工作任务的完成,职能作用的发挥,良好形象的树立,司法水平的提高,包括纪律作风建设等,都离不开当事人。所以,十几年前我在担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就反复强调要增强当事人观念,并写了一篇短文发表在《山东审判》上。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令我有顿开茅塞之感,马上就想到了法院工作能不能坚持“以当事人为本”这个命题。我翻阅了一些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的书籍资料,请教了一些著名的法学家,在自以为可以成立的情况下,才正式提出了这个观点。我认为:
第一,“以当事人为本”,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里所说的“人”,应当是人人,即所有的人,司法工作的当事人,自然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是要回答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是最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对于司法活动来说,当事人就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没有当事人就不会有司法活动。司法活动都是紧紧围绕当事人来开展的。以人为本,从法律的视角来说,应当是以人的权利为本。而司法的基本任务,就是维护、保障、救济权利的。因此,“以当事人为本”,作为司法理念,是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
第二,“以当事人为本”,符合法院工作的特点。人民法院审判处理各类案件,实际上都是在做当事人的工作,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维护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违约行为等都离不开当事人。司法程序要由当事人启动,司法的结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司法的优劣也主要由当事人来评判。“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法院工作自始至终离不开当事人。可以说,做好了当事人的工作,就等于做好了法院工作。“以当事人为本”,明确了法院工作的重心,完全符合法院工作的特点。
第三,“以当事人为本”,符合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当事人就是有了诉讼,需要司法帮助的人民群众。为当事人服务就是为人民服务。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都应当具体化,落实到自己具体的服务对象身上。人民法院的直接服务对象就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就应当“以当事人为本”,为当事人服务。离开了对当事人的服务,往往是不务正业。
第四,“以当事人为本”,符合当代司法的发展方向。“以人为本”在法治的视角下,就是确立了一种“人本”法律观,相对于“神本”、“官本”、“物本”法律观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诉讼领域,以人为本,就应当是“以当事人为本”。当事人应当成为全部诉讼理论的出发点,也应成为诉讼理论研究的中心和目的。诉讼活动应该以当事人为重心,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关心当事人,把不断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维护、保障、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作为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现代司法的发展趋向。
第五,“以当事人为本”,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当前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全国每年办理800多万案件,质量和效率都是比较高的。各类诉讼案件一审后当事人即服判息诉的平均在90%以上,上诉的不到10%;二审后服判息诉的一般都在99%以上,申请再审的不到案件总数的l%。经过再审以后,案件的准确率接近99.99%,相当于纯金的质量。司法统计表明,绝大部分案件都是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但从社会反映来看,人们对法院却仍然意见较多,许多原判并无不当的案件,当事人却坚持上诉、申诉,甚至成为上访老户。根据我们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分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没有解决好怎样对待当事人的问题,不是把当事人作为诉讼的主体,而是当成审判处理的对象,特权思想突出,衙门作风严重,态度冷淡生硬,方法简单粗暴,再有个别人员司法不廉,吃拿卡要,因此造成人民群众的不满。确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法院工作中如何具体地实践“以当事人为本”?我认为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一)首先要解决好对当事人的感情态度问题。“以当事人为本”,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真情地关心、理解、帮助当事人,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从当事人最需要的事情做起,从当事人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和作风,切实解决好对当事人“冷、横、硬、烦”的态度问题,以深厚的感情和文明、礼貌、耐心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而且,不论原告还是被告,不论远近亲疏,地位高低,都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要把当事人作为我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对象。为当事人服务,最根本的是严格执法公正审判.依法正确及时地为他们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把最大限度地保护、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此基础上,还要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减少麻烦和讼累。要真情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真情关心当事人的疾苦,不断丰富、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亲民的制度和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当事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关怀和帮助。
(三)要以当事人为重心开展工作。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都是做当事人工作的过程。审判、执行是法院的主业,当事人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心。法院的司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当事人来开展。要把提高做当事人工作的水平,包括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发挥当事人的作用等作为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的关键;要把规范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防止当事人的侵蚀作为法院反腐倡廉的重点。
(四)要把当事人的评价作为检验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当事人对于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都有着亲身的经历和感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他们最有发言权。一般来说.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第一手资料也往往来自当事人。法院工作的水平如何,很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大多数当事人是否认可、是否满意。审判执行各类案件,都应当把胜败皆服、当事人双方都满意作为努力的目标,作为衡量审判执行人员工作实绩和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准。
(五)要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对法官的作风、能力、水平以及是否公正廉洁等情况最关心,也最了解。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监督我们的工作和廉政纪律作风建设,是非常必要也非常有效的。要充分利用二审、再审和信访渠道,很好地分析研究当事人的意见。同时,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机制,把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度化、经常化,充分发挥当事人监督法院工作的积极作用。
“以当事人为本”,并不意味着要离开法律去迁就、容忍当事人的违法错误行为,更不是该罚的不罚,该判的不判,该严的不严。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是能够统一的。以当事人为中心开展工作与严格执法也不矛盾。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也绝不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所以不论是实践上还是理论上,“以当事人为本”都没有障碍。
(作者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标题为本刊编辑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