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6月4日电最近浙江省宁波市下发了《关于稳定我市企业劳动关系规范企业裁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经采取各种稳定职工就业岗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且裁员20人以上或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依法拟订裁员预案并进入相关程序,依法操作。
企业在确定符合
企业在完成裁员前准备工作后,方可启动裁员程序。首先要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同时也可直接召开职工大会听取意见。经充分听取意见,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采取平等协商等方式,共同认真修改完善,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在全体职工大会召开之日起满30天后且全面完成上述程序的企业,可以正式实施裁员方案。企业应对被裁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企业应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终止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