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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孩子应倡导从细节入手

2009-06-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夏斐 我有话说

最近,在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被提交审议。这个《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剪彩、奠基活动;确需组织的,应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省级立法机构出台的好法规。好在哪里?就好在从细节入手。曾几何时,我们看惯了甚至看够了那样的场景:只要是开业、庆典或者各种各样的大会,都有成群结队的孩子。他们服装统一,或敲锣打鼓,或齐声合唱,或载歌载舞,目的都是为了营造热烈的场面,烘托欢乐的气氛。在孩子们的“助威”下,主办方高兴了,嘉宾们愉悦了,学校也得了实惠――也可能美其名曰“有形象”。当然,在各方欣然之下,孩子们也得了一点“好处”,就是“逃”掉了几节课。

这样的情形,我们几乎是习以为常了。然而,湖北的相关规定却给我们当头一棒。保护未成年人,爱护未成年人,这样的口号人们喊得很多,但一到现实,却往往又不知不觉中做了相反的事情。让孩子们频频参加剪彩、典礼,不就是一个明证么?孩子是我们的宝贝,是我们的未来,不是我们用来夸饰场面的花瓶。因而,湖北的举措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很多习惯了的东西。

习惯了的东西就一定对吗?长久以来,似乎少有人问这样的问题。而类似的“习惯”,我们可以举出很多:“去给爸爸买包烟!”、“把书包拿过来,我要检查!”、“谁的短信,我要审一审!”,这些“习惯”天天在上演。没有人从孩子的角度去想一想,去问一个为什么。

那么,在大家都被“习惯”套住的时候,谁来纠正这些“习惯”?只有立法!立法何以能保护未成年人?只有细节,从最小的细节开始,让孩子们真正生活在保护之下。我想,从这个儿童节开始,很多“习惯”都应被矫正过来:老师家长不得打骂孩子,不得让孩子晚睡早起,不得让孩子为成年人买烟,不得偷看孩子的日记、短信……

不过,有一点遗憾,仍想在此呼吁:建议将“确需组织的,应经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一个“尾巴”也去掉。既然学校、幼儿园不能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剪彩,不得“租用”孩子,县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就可以“租”孩子嘛?温家宝总理说,有爱才有一切,我们立法“爱”孩子,何妨“爱”得更彻底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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