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关于单位是否具有犯罪能力问题,主要有“法人犯罪能力肯定论”、“法人犯罪能力否定论”、“法人犯罪能力二分论”及“企业组织责任论”之争。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肯定的:处罚单位犯罪或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主流。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30条和第31
一、不纯正单位犯罪
刑法典159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抽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文称此种单位犯罪为不纯正单位犯罪。之所以称之为不纯正单位犯罪,是因为此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完成,也可以由单位完成;对于单位而言,此罪并非只有单位才能触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存在导致单位并非此罪的纯正主体。不纯正单位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最典型的形式,有两个基本的立法技术特征:其一,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罪名相同。不纯正单位犯罪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单位犯罪的罪名与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罪名相同;其二,不纯正单位犯罪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为类型,其行为类型与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行为类型相同。不纯正单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中,对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而对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表述为“单位犯前款罪的”或“单位犯本节第……条至第……条规定之罪的”,通过这种引证罪状实现不纯正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化。
二、纯正单位犯罪
刑法典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同的罪名还有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5条之一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90条规定的逃汇罪以及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等。本文把这种单位犯罪称为纯正单位犯罪,因为此种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单位,不能是自然人。与不纯正单位犯罪相比,纯正单位犯罪的立法技术特征有二:其一,罪名独立。纯正单位犯罪是仅针对单位设定的罪名,自然人行为无论是否符合纯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都不可能构成此罪。其二,行为类型独立。不纯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是在自然人犯罪的条文中加以描述的,而纯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是刑法条文独立描述的。纯正单位犯罪的立法技术特征会带来一个较为复杂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如果自然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符合纯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刑法将作出什么评价呢?虽然规定纯正单位犯罪的刑法条文是针对单位规定的,但任何单位的行为都必须通过其成员也就是单位中的自然人来实施。也正是因为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与单位中的自然人行为的这种同一性,通过描述自然人行为类型进而规范单位行为的不纯正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才有了合理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总会出现单位中自然人的行为符合纯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刑法的评价就出现了两种可能:如果自然人的行为在符合纯正单位犯罪行为类型的同时,又符合另一个自然人犯罪的行为类型,则应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如果自然人的行为除了符合纯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之外,不能符合任何一个自然人犯罪的行为类型,那么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应作无罪评价。
三、单位犯罪类型划分的理论意义
对单位犯罪作类型划分,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其一,有利于检讨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在不纯正单位犯罪中,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同一关系,其行为类型及罪名的相同说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等价关系,对此种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立法考量当然可以包含在自然人犯罪的立法考量之中;但在纯正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立法考量显然不能依赖于自然人犯罪,而是要独立对单位犯罪进行立法理由方面的考察,特别是对于与纯正单位犯罪相对应的自然人行为,无论是无罪或者是符合其他罪名都需要给予更明确的说明。单位犯罪的类型划分理论突出了不纯正单位犯罪与纯正单位犯罪的区别,进而有利于对单位犯罪特别是对纯正单位犯罪立法问题的探讨。其二,有利于检讨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对单位犯罪问题作司法解释时,应该充分考虑单位犯罪的各种类型,不能仅以不纯正单位犯罪为参考,忽略其它。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此规定对于不纯正单位犯罪是合理的,但对于纯正单位犯罪,由于没有相对应的同一罪名的自然人犯罪,自然人实施纯正单位犯罪行为只能认定其他罪名或者无法进行刑法评价,纯正单位犯罪的这种复杂评价结构显然被司法解释忽略了。其三,有利于开阔法律解释的新路径。对单位犯罪进行类型划分强调了不纯正单位犯罪与纯正单位犯罪立法上的重大差异,明确此种差异有时会对分则某一单位犯罪条款的解释更清晰。例如刑法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这是一个纯正的单位犯罪。理论界对于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形成了诸多解释,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两者区分很简单,对国有资产的私分如果是单位集体行为(符合集体行为的特征),无论私分给多少人即使是一个人,也应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作者系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