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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旅游消费券”的本质

2009-06-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思敏 我有话说

南昌市民喜领旅游消费券 张宇摄

在国家“拉动内需”的政策背景下,“旅游消费券”火了。

作为新生事物,消费券虽然尚未具备国库券那样

的法定性,但从它的源头来看,消费券是由政府依托财政以公平方式发放给行政辖区内每一个公民的代金券。发放消费券属于税收返还性质的社会再分配行为,消费券的目的是促进消费,增加社会的总消费额,并引起一系列的连锁消费反应。消费券具有普惠特性,通常不会限定消费内容,不应该指定某个特定的人群、企业、行业为受益者。

“旅游消费券”可分三类

就目前的“旅游消费券”来说,可以分三类来看。

一是南湖国旅这样的旅行社企业发放的“旅游消费券”。其本质是为了促进本企业的销售。由于它还特别针对“银发人群”,已经混淆了“消费券”本身的含义。而面值100元的消费券,也只是对一些价格上千的旅游路线有效。这种“旅游消费券”相当于取了一个比“跳楼价”更好听的名字而已。当然,旅行社的这种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本质上是一种让利销售行为,与打折只是形式上的区别,属于借“消费券”概念旨在促进企业市场销售的一种“擦边球”。虽然可以吸引眼球,收到一定成效,但名不副实。

二是景区景点、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联合发放的“旅游消费券”。这种消费券通常是发放给这些旅游企业所在地之外的居民,而且地方财政也不会拿出资金来补贴企业,实际上属于企业和行业的整体让利,是一种行业性、地域性的整体促销行为,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券”。

三是地方旅游局依托财政资金发放的“旅游消费券”。这种消费券通常是发放给其行政辖区外的居民,收受这种“旅游消费券”的企业应该可以到政府部门结算为现金。这种消费券要求旅游者先消费更多的钱后才能抵扣其中一小部分,意在刺激老百姓更多的消费。

有些地方也发给本地的居民,当然,因为经济不景气或家庭经济拮据而不愿意去旅游的老百姓,即使拿到这样的“旅游消费券”,也无法享受这部分“将税收还之于民”的实惠。事实上,包括杭州在内的城市都没有说明涉及“旅游消费券”的上千万乃至上亿的资金究竟有多少是财政资金,有多少是旅游行业让利。因此,城市旅游职能部门主导的“旅游消费券”,虽然具有公共性质,但迄今为止仍然更多地体现为城市旅游营销的性质,与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券存在距离,介于原本意义的“消费券”与企业发放的“消费券”之间。

普通消费券和旅游消费券,孰优孰劣?

具有现金使用功能的普通消费券对于拉动内需来说无疑更直接。因为买米买油买吃买穿,是比旅游更终端的人们最基本、最基础的消费行为,肯定比旅游能够更直接拉动生产。消费券既给老百姓保留了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又使得财政资金不会像发放现金那样不能保证应用到最终消费。民众可能会把现金用来储蓄,发放实物又缺乏一定的选择权,消费券的出现则弥补了二者的缺点,可以说是一种短期有益、长期无害、操作简单、波及面广的最为有效的拉动内需的方法。

但是,普通消费券也有劣势。那就是老百姓可能会用消费券去买米、油等生活必需品,然后把本来用来买米买油的钱存起来,产生一种替代效应、挤出效应,还是难以从根本上保证达到扩大消费的目的。

当然,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券,只会限制有效期,而不会限制消费内容,应该不仅仅只用于买米买油,还应该包括在本地出游时作为现金抵用,甚至包括超出本地行政区域旅游的时候作为代金券支付给本地的旅行社。另外,人们用消费券买米买油之后,也可能把结余的现金用于出外旅游。

由于现有的“旅游消费券”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券的特征,更多地表现为企业、行业、城市的优惠让利营销行为,所以,对于拉动内需肯定没有普通消费券那么直接。但它更像是药引子,实际消费必然是与旅游消费券等比例的投入,消费放大的效应很明显。

让“旅游消费券”回归本质

归根结底,鉴于旅游消费多数跨地域的特殊性,也就是旅游消费边界的不确定性,如果要想实现目前“旅游消费券”希望达到的效果,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应该选择完全不同的政策路径――对地方政府来讲,直接发放旅游消费券是事倍功半,应该主要从旅游服务提供者入手,可以通过劝导、鼓励或财政补贴的方式,促成行政辖区内的景区等旅游企业在一定时限内直接降价(特别是采取景区凭外地身份证直接免票或打折,操作成本最低,收效会更直接),才可能事半功倍;对中央政府来说,如果认定需要通过旅游来快速拉动内需,则应该依托中央财政,面对全体国民发放可用于旅游消费的普通消费券或直接发放旅游消费券。

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旅游消费券的出现,才能使目前更多体现为营销噱头的“旅游消费券”回归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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