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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农民的利益 为了河山的秀美

2009-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2009年6月22日,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史上永远值得铭刻的日子。带着艰巨的任务,肩负着光荣的使命,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传递出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信号――进一步促进新形势下林业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突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和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释放。

作为一个多山的国家,我国的山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9%,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2.8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27%。长期以来,林业一直是国民经济链条上的弱势产业。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满足社会对生态的需求。“林业弱、林区困、林农穷”的现状逐渐浮出水面,成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新瓶颈。

同时,占我国总人口56%的山区人口,其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免政策后,粮农负担得到缓解,愈发显出林农负担较重。比如江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以前,农民出售木材仅运销环节的税费就占到木材销售额的56%。

在此背景下,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显然成为挖掘“三林”潜力,发展林业、振兴林区、富裕林农的根本途径。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6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深入福建、江西、辽宁、云南等地区考察指导,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近几年的“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中央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续包。

专家纷纷指出,这是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与以往历次林权制度改革相比的突破所在。这项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确立了农民对山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让百姓吃下了“定心丸”。由此,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大丰富和完善,更是遵循发展规律、顺应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从2003年起,国家在福建、江西、辽宁等地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5年来累计已将8.78亿亩林地分到农民手中,占全国集体林地的34.5%。在先行改革的江西、福建等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使当地山区林区乃至整个农村发生了深刻变化,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林改后,农民成了山林的主人,开始敢于向山上投资,舍得向林业投入,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林农的收入水平明显上升。在福建南平、三明等地,主要林区农民的林业收入已经占其总收入的50%。

用江西省武宁县长水村村民卢位宝的话说,集体林权改革让他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大变化”。1989年双亲离世,给他留下近万元的债务,他只得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一去就是10余年。2003年,得知林改后卢位宝回到家乡,分得了300多亩林地。3年后,通过木材销售和加工笋干,收入达到7万元,并很快成了“有车一族”。

截至目前,全国有5个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正在积极推进配套改革;14个省区市的改革已全面铺开,其他省区市也正在进行试点。全国已确权到户的林地面积12.7亿亩,占集体林地的50%。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当前已经进入全面展开、深入推进的新阶段,一定要做到四个“确保”:保证改革大方向――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以分为主,确保“人人有份,人人受益”;坚持“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目标不动摇,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确保农民成为改革主体和受益主体;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对林改进行过多次调研的中央党校教授李兴山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多层面的农村改革:从范围上说,由稻田种植业推进到了林业,由平地推进到山区,由主要以粮为生的农民推进到了主要以林为生的农民;从深度上说,由承包制推进到了全面的产权改革,由单纯的农村改革推进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它实际上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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