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日电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今日联合印发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
该《办法》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凡
财政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此外,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2009年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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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的具体程序
(1)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申请,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商购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要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5)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相关信息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