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6日电记者杨亮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对政府卫生投入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方式、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要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
《意见》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都要增加卫生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和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居民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
在公共卫生投入方面,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所需资金,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所需支出纳入政府预算安排。
在医疗机构投入方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公立医院投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在基本医疗保障投入方面,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和完善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政策,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大救助力度。
在药品供应保障方面,支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修订,加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