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7月28日电“调解是高质量审判,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召开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法院调解工作,以更及时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
面对日益凸显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大幅度增多的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深刻认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诉讼调解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要纠正那种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艺术司法’的观念,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解决好‘重判轻调’的倾向,打牢‘调解优先’理念的思想基础。”
王胜俊强调,“要看到调解在彻底化解矛盾、减少上诉等方面的整体效益,纠正片面追求‘一锤定音’、‘一判了之’的不负责任态度,强化‘息诉服判才是最大效益’的观念,自觉地将定分止争作为办案的目标追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路子。
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近日即将下发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劳动、卫生、治安、交通等矛盾纠纷高发的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要积极推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充分支持和尊重民商事、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等仲裁机构依法调处有关案件,推动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支持尊重有关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社会规范处理纠纷。“力争让大部分纠纷通过诉讼外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王胜俊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