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4日电并非所有的官司都要进法院。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向记者表示:“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
近年来,各类纠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550062件,审结案件5504086件,比2006年分别上升7.07%和6.28%。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6288831件,审结案件6258400件,比2007年分别上升13.31%和13.70%,未结案 444622 件,上升7.32%。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孙军工指出。
这份《若干意见》完善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衔接方式主要有八种。《若干意见》同时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此外,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执行。
据悉,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改革项目。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强调:“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可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同时,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可以满足各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实推动司法民主的发展。”
“建立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分‘三步走’,最终要上升到国家立法。”蒋惠岭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法院将适时向国家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