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我国著名法学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认为,必须走
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
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到反映司法领域中,江苏省各级法院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承担起金融危机下司法的责任和使命,有效解决进入司法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积累了司法应对金融危机的“江苏经验”。正是在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工作中,公丕祥深化了对司法能动的认识和思考,并把这种认识和思考诉诸文字,投书本刊。由于文章较长,本刊分篇发表,并期待读者的关注。
法官应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西方法治语境下,“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司法能动主义的维护者强调的是法官要‘实现正义’的使命,从而倾向于轻视对司法权的限制,而倡导司法克制的人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共同标志是法官更多地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司法应着眼于实质正义的维护而非过于迁就于形式正义”;司法能动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克制则强调,司法权必须以一种绝对被动的、中立的、终局的面目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格地执行法律的意志,尽可能地不渗入个人的信仰与倾向;“司法克制主义观点的基础是,注重法律形式正义的实现,且把对立法、行政机关的尊重和司法的自我限制看作是与民主原则相一致的审判方式,是维系司法独立和权威的基础。”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我们认为,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第一,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司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应当从党依法执政的高度来加以认识和把握。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第二,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我国司法被称之为“人民司法”,具有人民性的本质属性,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必须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我国司法国情条件。在我国司法国情条件下,片面强调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结果,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使法律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这必然导致裁判结果虽然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老百姓却不理解、不认同、不接受。此外,由于文化层次、认知能力和获得法律服务情况等方面的差异,普遍存在着当事人诉讼能力不相称的情形,法官一味严守中立,也可能会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利用熟悉程序规则来击败从实体法上看原本是应当胜诉的当事人。因此,在我国司法国情条件下,必须强调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法院要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正义之间维持平衡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越演越烈,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江苏各级法院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方面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有效解决进入司法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去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2352件,审执结829897件,同比分别增长25.90%和27.61%;今年1-5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60511件,审执结300635件,同比分别增长13.49%和10.30%。正是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我们对司法能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并且进一步积累了工作经验。这为我们更好地履行依法服务大局的司法使命,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政治责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坚持司法适度主动,构建司法应对工作机制
一般来说,被动性,是司法权的重要特征。对此,持司法克制立场的人认为,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坚持绝对被动,法院和法官应当被动地执行法律,严谨地按照法律意志办事,无需也不必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认为,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一般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被动性,更多地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人民法院“有责任通过司法能动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正义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我们反对司法的绝对被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适度主动,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法院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构建各项司法工作机制,努力掌握司法应对工作的主动权。
建立司法应对工作调研制度。司法调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能动,依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深入了解各方面的司法需求,才能确保依法服务大局的各项制度措施科学可行、取得实效。江苏各级法院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信息的搜集、分析和研判。早在去年8月,省法院就进行专题调研,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民商事案件的调查报告》,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充分肯定,并作出重要批示。今年3月底至4月初,省法院党组又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全省各地,与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以及党委、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就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三保”等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6月初,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到省法院视察调研,听取全省法院依法服务“三保”工作的汇报,并对这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企业主弃企逃债纠纷、困难企业涉诉纠纷、企业职工讨薪纠纷、涉诉群体性纠纷、股份制企业职工退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汇报或通报情况,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根据调研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强化工作部署,精心制定应对措施,确保了司法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建立司法应对工作规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面临着对规则的解释和无规则填补时的考验。司法能动要求法官应当充分运用规则空间,通过司法技术(合理解释、有效补漏、发展规则等),寻求规则与审判具体案件要求之间的某种平衡,以妥善解决具体案件。在经济困难的形势下,涉诉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多,司法尺度的正确把握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及时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经审判经验,制定相关规范性意见,以提供审判思路,确立审判规则,确保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做好这项工作,江苏各级法院专门成立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司法政策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司法应对措施。去年9月,省法院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今年1月,省法院出台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系统地提出了20条司法应对措施,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随后又就立案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管辖以及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纠纷、信用证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先后制定出台了10余份指导性意见,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司法应对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化司法应对措施的整体性,围绕服务企业发展稳定这一工作重心,全方位形成协调配合的应对方案,充分发挥应对措施的整体功能。二是强化司法应对措施的针对性,直接针对当前形势下企业和群众最迫切的司法需求,在相关司法审判领域统一和调整裁判尺度。三是强化司法应对措施的可操作性,着眼于将实体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操作方式,将程序法的整体性要求细分为各审判业务部门的明确职责。四是强化司法应对措施的灵活性,在坚持依法司法的原则下,强调根据现实情况灵活采取最为有效的司法措施。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司法应对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建立司法应对工作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落实防范措施,这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主动权,确保司法能动取得实效的必然要求。在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江苏各级法院建立了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司法应对预警工作:一是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定期汇总梳理辖区相关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司法应对措施。二是建立大要案报告机制,对涉及重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起连锁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确保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弃企逃债、群体性纠纷、赴省进京涉诉上访等案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情况,能够及时果断地予以处置。四是建立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敏感性案件、系列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必要时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五是建立案件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于负债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引发的集中诉讼案件,由省法院依据现行法律关于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统一管辖。省法院先后对6批集中诉讼案件进行了集中指定管辖。(未完待续)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图为南京雨花台法院法官得知辖区一企业内多名员工与公司在劳动报酬方面产生了纠纷,并很有可能形成多人集体诉讼案件后,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与双方进行调解协商,最后使双方握手言和。
张明远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