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酒后驾车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最近推出一系列组合拳。其中一条规定尤其引人注意――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将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
首先,这项规定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同桌劝驾驶人饮酒者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者,规定要求对其进行内部处理,甚至追究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既没有现行法律为依据,又没有司法解释做支撑,作为市级执法部门,南京公安交管部门是否有这样的权力?再者,“内部处理”的界限很难确定,亦非法律用语,处理标准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
此外,从执行层面看,此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假设确有同桌劝驾驶人饮酒的行为发生,执法部门应该如何取证?假如没有劝酒行为发生,但肇事者为了减轻自身的责任,硬说自己被迫喝酒,执法部门又当如何进行责任划分?酒后特别是醉酒驾车的司机,其意识被酒精不同程度地麻醉,其说辞的可信度有多高?
规定中关于“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的表述也难于定义,“及时”和“主动”没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在许多场合下,醉酒驾车者的言行比较激烈,同车者的“及时”和“主动”劝阻又能发挥多大作用?
公众及时主动劝阻制止酒后特别是醉酒驾车,只是其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而不应该成为法律义务,更不应该由道德义务而产生法律责任。
事实上,南京交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是想加强公众监督的力度。其实,交管部门大可先从自身做起,主动地让公众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真正做到对酒后驾车行为的“零容忍”,不给任何人开“绿灯”。治理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执法部门打出重拳。但只有秉持理性,遵循章法,执法部门的“拳头”才能打得准,打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