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昆明市检察院近日公布的《征求〈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意见的公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将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有关专家认为,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支持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
已公布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此次昆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公权部门正确面对舆论监督,制度上的破冰之举并不一定会带来实践中的“破冰之获”。譬如,《条例》中“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难以界定,官员们拒绝监督总会找到理由,有时干脆推来推去。该《条例》能否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