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生产的工作岗位。这一规定把乙肝排除在食品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标志着食品餐饮业终
《食品安全法》删除对肝炎病原携带者的从业限制,是一个巨大的立法进步,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和3000万丙肝病原携带者恢复了在食品行业的从业权利。不少专家表示,这条规定有助于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据悉,目前全球有4亿人感染了乙肝病毒,我国的感染人数达到1.2亿,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万人。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食品行业,这已经是当前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然而,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长时间地执行着。加上不良医疗广告的误导,科学知识的贫乏造成了人们对乙肝的过度恐慌,一张体检表将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拒绝于工作、入学的大门之外,给他们的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尊重了科学,尊重了医学,尊重了国际惯例,在法律层面上是一种进步,同时对于公众科学地认识乙肝具有指导性作用,成功地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