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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者视域中的主体性向度

2009-08-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庆斌 我有话说

从“他者”理论的视角来看,西方哲学关于主体性问题的变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以主体性哲学为代表的自我对他者的认识与同一阶段;以主体间性哲学为代表的自我与他者的交流与沟通阶段;以伦理主体为代表的他者对自我的超越阶段。

西方哲学自源头起就开始了关于人自身的探讨。古希腊的“第一智者”普罗泰戈

拉提出著名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首次将人自身与宇宙万物区别开来;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开始了哲学问题从自然到自身的转向;笛卡尔以“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宣告了近代主体性原则的产生;德国古典哲学进一步深化了笛卡尔的论题,康德通过高扬人的理性能力把人置于世界的中心地位,结束了以往把人当作从属物的哲学之思,完成了哲学上的“哥白尼变革”;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发现了现代性的核心原则――主体性原则。

与主体性一同登上历史舞台的是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模式最初对于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具有积极作用。然而,主客二分的对立化思维方式导致主体将客体同一化,事实上构造出了具有同一性的主体哲学,这种哲学所从事的工作就是把一切具有相异性、差异性的“他者”还原为“同一”。因此,此时的西方哲学经常是排除他者,并把每一个他者都包容在同一之中,宣称总体性、同一性是主体性哲学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个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传统,即使到了近代,从笛卡尔到黑格尔和海德格尔,他们所代表的哲学强调的都是“同一性”哲学。

主体性的过渡张扬致使主体与客体、自我与他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环境污染、两极分化等等,一系列的困境使人类逐步走向自毁家园之路。19世纪末,尼采以宣布“上帝死了”表达了传统思想的终结,开启了现代性的反主体性话语。与激进的主体性批判不同,主体间性理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路线,试图寻找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平衡。

胡塞尔认为,主体间性的内涵是指自我主体对他人主体的构造以及交互主体对共同世界的构造。这种模式注重自我与他人之间的认识关系,这个“他我”并非普通“它物”,而是与自我并存的“他我”。这也就是说以他我的经验存在为出发点,进一步达到纯粹意识的共鸣,完成了自我与他人之间的意向性交流,构建了交互主体性关系。胡塞尔主体间性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揭示出任何主体意识都是在与他人主体交往的基础上形成的。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发展了胡塞尔“主体间性”理论,他试图以语言沟通寻找自我与他者的平衡。哈贝马斯断言,如果我们预设了所有的人都可以同等参与对话的可能性,在对话中合理的论证能够被接受,那么在原则上,我们就能够区分什么是真正的一致,什么是虚假的一致。哈贝马斯最终是用语言的实际效用建构主体间的语言交往形式,使“自我”与“他者”处于平衡的立场。因此他的结论是:哲学必须从近现代对主体意识的强调转向对主体间意识交流过程的关注之上,关注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显然,主体间性理论的初衷是良好的,但结果却难遂人愿。从理论上讲,胡塞尔以现象学的方法力图建立主体间性理论,但从本质上讲还是主体主义和先验主义的唯我论;在实践上,哈贝马斯主体间的话语共识只能是一种理想化的一厢情愿。

德国哲学家托尼逊在《他人》一书中指出,他人问题是二十世纪第一哲学的主题。“他”最初作为一个哲学范畴为现象学所论述,其后又在弗洛伊德和拉康的心理学、马丁・布伯的犹太哲学、后现代主义等思想中深化,究其根底,无非是在自我的相对向度上提升他者的地位。“他者”理论首先要表述的是“非同一性”的原则立场。“非同一性”是“他者”思想的一个基本出发点,用非同一性取代同一性,最终说明他者是在我之外的另一个,是不能被同一的。“非同一性”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智者派提到的差异性思想;强调“非同一性”也即“差异性”最为彻底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尔诺。勒维纳斯通过他者的“面貌”展现了他者的非同一性,认为面貌不是认识的根据,也不是被看见的形象,而是一种外在的无限。“面貌”因何像“谜”一样不可认识,原因在于“面貌”是外在的、是“相异性”的。因而具有“谜”一样面貌的他者是不能被包容、不能被占有的。

“他者”理论追求的是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建构一种不对称的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优先于其他任何关系,而且,真正的伦理精神承认我与他者是一种不对等关系,我始终为了他者,我是为他者服务的,而不求获得任何回报。鲍曼表达了道德关系的不对称性,他说,我可以为他人去死是一条道德律令,而他人可以为我去死却不是一条道德律令。勒维纳斯指出,作为公民的我们是平等的,但是在伦理行为中,在我和他者的关系中,如果我们忘记了我比其他人更有罪,正义本身将不能持久,这种不对称性表明他者比我更重要。

“他者”理论建构了主体的伦理性。人是道德存在,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生存条件,“他者”的出现让我意识到了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即我对他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体始终都得担负责任,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人能够说我已经履行完成了我的责任,而且为他人的责任是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的。通过勒维纳斯对“回应”与“责任”的语义学分析可以看出,对于他者出场所作出的回答,就是对他者承担的责任,由此作为责任的主体性观念确立起来了。伦理的主体是我对他人负责,但并不因此要求他人对我负责。主体性问题一直是西方哲学的显学,而他者理论直到20世纪才从幕后走向前台,但是这并不能回避主体性也即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他者理论以及自我与他者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就是自我对于他者承担责任的伦理关系,真正的主体性是作为责任而存在的主体。(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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