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六十年,是怎么走过来的?前三十年,从新民主主义走起,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后,又从中国原有的社会主义,走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从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
根据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原来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要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在一个较长
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又有“两个革命阶段必须衔接”,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之间不容横插上某某一个阶段的论述。这可以理解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一结束,社会主义革命就要开始。
实际情况的演变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于农村阶级分化的出现,城市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矛盾的发展,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就提出了从建国开始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到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宣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从1957年到1978年,继续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在曲折摸索发展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因为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方面要求过急,也办了许多超越阶段的错事。主要表现是追求过高过纯的所有制结构和过分集中的计划经济,忽视了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非公经济和市场经济存在的必要性。换言之,没有意识到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的特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等处曾经涉及。他说“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和发达的社会主义”;又说,“中国的人口多,底子薄,经济落后,要使生产力很大的发展起来,赶上和超过世界上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一百多年时间,我看是不行的。”我们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初级阶段”,是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里。决议中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就是从毛泽东上述论断中发展出来的。
这以后,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进一步根据中国国情,继续毛泽东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的传统,第一次宣布“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推向新阶段。党的第十三大政治报告,系统地阐明了“初级阶段”的内涵,和由此决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路线,在1997年党的第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又得到全面的阐述,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这样,就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轮廓、框架和内涵,构画得非常清晰。
在我们党一系列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并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在这一条道路上已经取得非凡成就后多年,我国意识形态界直到现在还有人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当做尚未解决的问题来讨论。一些人提出花样百出的“社会主义”概念和口号,诸如“民主社会主义”、“人民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等。说什么“我们这几年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是民主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人民社会主义”。这些所谓的“社会主义”,不提四项基本原则,无视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全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东西。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新民主主义的回归
在中国发展道路问题上,近来又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回归到新民主主义”一说。认为“1949年夺取政权前,实行新民主主义成功了。夺取政权后,抛弃了新民主主义,急急忙忙搞社会主义,失败的很惨。1978年以后重新回到新民主主义的建设思路,成功得举世瞩目”。又说“这可以用来总结共和国60年的经历”。作者丝毫不懂得新民主主义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质,全盘否定前30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故意抬高后30年的成功,将其归因于新民主主义的复归。这些说法漏洞太多,这里不拟详析。但要注意其中的一段话:“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演变而来,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是新民主主义的回归和发展”,这一段话有似是而非、混淆视听的作用,需要明辨。应该说,拨乱反正后,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用意,在于纠正过去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要求过急,犯了某些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失误,如在所有制结构上要求一大二公三纯等等。“改革开放”后用初级阶段的名义,将这些不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做法逐渐纠正过来。初级阶段理论的核心或基础,就是公有制为主体下多种所有制并存与发展,其中允许私人资本经营的存在和发展,又是关键的关键。就这一条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策是相通的。
1949年七届二中全会和建国前制定的“共同纲领”都规定了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包括私人资本主义在内的五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经济形态,并指出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尽可能利用城乡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改造当时是势所必然,但是由于过急过头,造成私人资本经营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完全消失,直到八十年代初期政策松动以后,才逐渐恢复发展,现在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这一变化提供了理论前提和依据。在一定意义上,这一变化确实具有后退的性质,实行了某些类似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特别是对待私人资本的政策。但是我们不能把改革中的这一必要的后退看成是复归新民主主义,因为改革本身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前30年建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是推倒前30年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退回到建国初期曾经设想的“新民主主义社会”。
两个时期对非公经济政策的差异
即使在对私人资本和非公经济领域,新时期的政策也与过去“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情况不尽相同。要而言之,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的决定,对于私人资本经济实行了“利用、限制、改造”的“节制资本”的方针,鼓励和扶持私人资本经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济事业,而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由国家统一经营,还鼓励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合作向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向发展。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以向社会主义过渡。所以当时总的经济发展趋势,是国民经济中私人资本和其他非公经济所占比重逐渐缩小,而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增大。这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自然归宿。
新时期对非公经济采取的政策,与过去“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有很大的不同。要而言之,现时期的政策可以归结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六字方针,而没有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限制”和“节制资本”的规定。并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领域。没有规定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而让国有企业以股份化和私有化作为改革目标的选项。总之,新时期对非公经济的政策,比新民主主义时期宽松得多,甚至有些相反。致使改革开放至今,私人资本经营不但在绝对额上飞速增长,而且在国民经济部分所占比重也一反新民主主义时期下降的总趋势而一路上跃。这种趋势目前尚在继续,许多人担心这会不会影响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这里有改革初期非公经济起点低的缘由,有改革以来阶级形势变化的背景,也有政策战略和策略的考虑,等等。总之,现时政策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不容否定的。同时应该说,现时期对非公经济所采取的政策,不能离开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大前提,要时时考虑坚持社会主义的大方向。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中,还有“引导”二字可以运筹。我们党一定会根据具体条件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我们的政策,以利于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所以说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的复归,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世界经济危机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
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和加入全球化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登上世界舞台,作为一种模式,成为热议的话题。各方面对中国模式有不同的解说,我个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核心,就是容许资本主义因素和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但同时坚持社会主义的主体地位和发展方向。
这也是理解这次世界经济危机中,中国的特殊表现的关键所在。为什么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没有卷入过去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旋涡?就是因为当时苏联和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没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存在,因此不受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干扰。为什么当前世界经济危机把中国也卷进去了,使中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除了过深陷入外向型经济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自己内部经济随着市场化和私有化程度的加深,使资本主义因素大量生长起来,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也发生作用的影响。为什么中国在这次世界经济危机中能够应付自如,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羡慕称道?就是因为中国运用了社会主义制度中集中国家力量办大事,以计划导向来调控经济的能力。
有些人以中国模式中允许资本主义因素的存在,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歪称为或者歪曲为资本主义模式,甚至说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资本主义”,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中国因为坚持了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特别是坚持了这个模式中的社会主义因素,我们才能屹立于世界经济危机之中,处置较好。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在国家宏观计划导向下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用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来反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以及两极分化,把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受资本主义经济周期规律的干扰,保持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