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0日,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前召开了6天的预备会议。这次全会是在经过近6年改革开放实践基础上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决定》是在农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改革蓄势待发的形势下作出的。它
《决定》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决定》用以立论的根本立足点。它表明过去那种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计划经济、否认商品经济的积极作用、限制商品经济发展的观念和政策是错误的,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就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决定》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也会产生某种盲目性,必须有计划的指导、调节和行政的管理,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能够做到的。
《决定》根据“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指出,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决定》对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重视经济杠杆的作用;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多种形式的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等作了说明和部署。
在《决定》精神指导下,从1985年起,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权限逐步下放,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扩大了指导性计划。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得到调整与改进,小商品和计划外商品都由市场调节。价格、税收、金融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日益加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国营企业改变统收统支的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企业内部进行了以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增强了企业的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
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贯彻执行,比较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有了很大改变。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继续加强;集体经济发展迅速;特别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家的扶持和引导下,取得了较快发展。
与此同时,农村改革继续深入进行。从1985年起,国家决定对粮食、棉花等少数重要农产品实行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合同收购以外的产品可以再自由出售,或以协议价格卖给国家,其余多数农副产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国家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1985年3月和5月,中共中央分别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明确了方向和任务。
(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