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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远不是60美元这么简单

2009-10-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甘武 我有话说

近日,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大范围侵权中文图书而引发著作权人集体声讨。面对强烈不满和反对,谷歌避重就轻予以回应,弄出个赔偿每人每本书60美元的和解方案。但被侵权作家几乎已是人人义愤填膺,接受这样的“和解方案”可能性很小,通过诉讼维权恐在所难免。

60美元的赔偿是多是少?单说钱数不好判断。一方面,从面向公众提供免费在线搜索阅读服务的角度看,著作权人对于这类公益服务不应索要高价,60美元也不能说就太少;但从另一方面看,免费数字图书馆的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商机,著作权人没有理由低价或免费提供作品给谷歌,使其间接获得丰厚商业利润而自己不能分享。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即使在看似免费的互联网上,很多免费服务的背后都有多种赢利模式的支撑。相关内容提供者如果不能和运营服务商分享利润,那内容的持续供给和再创造都将难以为继。无论从商业还是道德的角度审视,都是不公平的。创作、创造、创新靠什么?除了当事人的执著、勤奋外加天赋,还需要鼓励创造的制度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回报,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的积极性如何调动,继续创造如何保证,不断发展如何实现?这些实实在在的问题都不是只讲讲奉献、说说公益就可以解决的。

纵观近代经济史,专利制度、著作权制度对社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诞生在1623年的英国,1709年英国又颁布《安娜女王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成文法先河。随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也建立起自己的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推动了这些国家生产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是它们成为发达经济体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虽自宋代即对著作权实施保护,但历朝历代始终没能制定一个专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直到1910年才出台了一部未能施行的《大清著作权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落后的。今天,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积极加入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法律维权意识、具体执行落实等环节还有一定差距。这次应对处理谷歌侵权中文图书事件,无疑是对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次“实战检验”。

法律意识需要实践培养,制度也需要通过操作实施来发现漏洞、臻于完善。面对谷歌这个互联网领域庞然大物的侵权行为,我们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并通过维权过程推进维权制度建设,展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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