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0月30日电(记者张国圣通讯员吴晋娜)29日,在由重庆大学举办的“涉黑犯罪与防治”理论研讨会上,来自重庆市司法机关的“打黑”一线工作人员和高校的法学专家,就新时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界定、量刑原则及其防治展开讨论。
自“杨天庆涉黑团伙案”开审,到近期开审的“黎强涉黑团伙案”,怎样界定黑社
参与“杨天庆涉黑团伙案”审判工作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蒋林认为,组织从事活动目的的非法性,是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重要标准;其次,组织结构的完整性,其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则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再次,组织意识的内附性,对领导者的盲目崇拜和极强的凝聚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性;最后,行动的统一性,有统一的作案工具,纪律上的约束原则,这就使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合法的企业相区别。
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量刑定罪原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梅传强认为,应该严格按照组织中个人地位和作用给予不同的处罚,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于组织领导者、参与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实施了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从严,维护法律正义;对于组织中一般参与者、从犯和初犯者,应该从宽,维护法律公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刘伟也认为,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更为突出,在组织性质界定上必须有准确的界定和判明。在实践中,一定要坚持“不扩大、不缩小、不拔高、不降低”的原则。
此外,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力则从黑社会组织的一般规律出发,分析了我国和世界范围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各种形式。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蒲勇健,从经济学视角,阐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经济原因、危害及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