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外交人员报告结婚对象身份不影响婚姻自由

2009-11-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袁祥、王逸吟)“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情况,并不影响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驻外外交人员法,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驻外外交人员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外交人员的法律,共分

十章四十八条。其中第四十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等情况。”

许安标指出,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外交机构这样一个特殊环境下从事外交工作,有必要报告结婚情况,其理由有三:第一,按照本法第八条规定,驻外外交人员负有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义务。结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因而驻外外交人员有必要报告其结婚对象情况。

第二,本法第七条也规定,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不得成为驻外外交人员。同样,如果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期间,其配偶有上述情况的要提前调回,也需要及时了解配偶的身份情况。所以,这样规定也是落实本法有关规定的一个重要措施。

第三,国际上也有类似的做法。“据我们了解,法国规定,外交人员在结婚前一个月必须将结婚对象的国籍通知外交部部长,规格和要求是很高的。”许安标说,综合以上三点考虑作出这样的规定,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并不矛盾,是完全一致的。

在发布会上,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同时透露,我国现有驻外外交人员5000多人,而每年发生的领事保护案件,已从1998年的400起增长到目前的3万多起,驻外外交人员工作量成倍增加,外交工作依靠发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

“办一流的外交需要一流的队伍,要建设一流的外交队伍就需要一流的管理。”田学军说,驻外外交人员法的出台,将使我国驻外外交人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走上正规化、专业化的轨道,从而推动外交工作实现大发展。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