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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醉酒驾车重在公职人员

2009-11-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从6日开始,南京市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共有106人,都是在7月份被警方查获并实施拘留的。有人提出醉驾者拘留后还要被曝光是不是过于严厉一说,交管部门认为,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得到震撼,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同时给其他司机以警示。

醉酒驾车属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

安全,所以理当依法予以严惩,包括对其中部分人员实施拘留等处罚。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交管部门可以任意曝光醉酒驾车者的理由,因为交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每一项举措都应具有法律依据,而现有法律并未授权其可以对醉酒驾车者曝光,按照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法律原则,交管部门曝光醉酒驾车人员有逾越法律规定行事之嫌。

而从醉酒驾车人员角度来说,尽管应当因为其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处罚,包括部分人员被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但是醉酒驾车人员作为公民同样享有包括隐私权在内各项法定权利,交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其醉酒驾车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宣扬其隐私的作用,不但实际上等于加重了对这些人的处罚,而且也涉嫌侵犯这些人员的隐私权。

当然,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并非绝对不可以曝光,但是曝光醉酒驾车行为应主要针对具有该种行为的公职人员。首先,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理当在不醉酒驾车上发挥带头与示范作用;其次,政府工作人员原本就应当在包括是否具有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上接受公众的监督,所以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理当有所受限,曝光其包括醉酒驾车在内的违法行为,是公职人员接受公众与社会监督的题中之义,也符合公职人员隐私权应当有所受限的普遍法治理念。所以,有关方面可以将曝光醉酒驾车的公职人员当作一种政府内部惩戒措施,藉由对这部分人的曝光来教育广大公职人员,并对醉酒驾车行为起到一定程度上的震慑作用。

南京市交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人员,无疑是出于减少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良好初衷。但是执法部门具有良好的初衷并不等于就可以逾越法律规定行事,可以漠视公民的法定权利。如果政府部门执法以牺牲公民法定权利为代价,实际上也就走向了政府部门执法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初衷的反面。而如果交管部门主要曝光那些具有醉酒驾车行为的公职人员,就既可起到震慑与减少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又注重公民权利保障、促进社会法治水平提升的双重效果,无疑是相对更为值得提倡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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