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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使用实习生须发生活费

2009-11-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赵秋丽 通讯员 董文娜 我有话说

本报济南11月24日电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时间、数量等没有统一的标准与原则,导致一些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甚至长期无偿使用实习生。对此,近日出台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

签实习协议,并且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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