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日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09年1号公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该公告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该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该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