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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创新与方法论转换

2009-12-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崔秋锁 我有话说

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伦理学发展状况的理论反思,伦理学本身的创新问题在近年来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普遍关注。不言而喻,伦理学创新涉及许多复杂问题,其中最主要最困难的问题就是基础理论创新,而其前提和基础则在于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原则创新。然而,通常人们只是着眼于新立场和新视野的寻求,而对于这些立场视野之

间的内在关联则往往重视不够。其结果,虽然新主张和新看法接连不断,但真正的新思想和新理论却难以确立。反思其中缘由,问题的症结在于理论视野的多元对峙;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方法论原则的合理转换。本文仅就伦理学理论体系创新之方法论转换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坚持价值与事实相统一的方法论

当代中国伦理学创新的前提之一,是对其学科性质要有一个正确理解与合理设定。然而,恰恰在此问题上人们观点分歧最大。在现代西方伦理学中,早已有所谓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分析伦理学和对话伦理学等不同类型,而这些不同类型本身则意味着人们对伦理学性质存在不同理解,它们分别代表着“科学的”、“价值的”、“逻辑的”和“商谈的”等不同性质伦理学。对伦理学性质的不同理解,在国内学者中也早已出现。例如,有的主张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有的则强调伦理学是一门主体性的“人学”。有的认为伦理学是通过科学方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描述性科学”;有的则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人的存在意义及其合理生活方式的一门“特殊价值哲学”。有的主张伦理学是以幸福为目的的“价值学科”;有的则强调伦理学是研究为人之道和为人之学的“人学价值论”。

上述种种不同看法意味着,没有学术上的百家争鸣,就没有伦理学的发展和创新。在此意义上说,不同看法存在本身并非坏事,相反,它倒是伦理学发展和创新的必由之路。但是,伦理学作为一门特殊学科,毕竟有其特殊性质,不可能总是见仁见智。由此而言,伦理学的学科性质究竟如何界定,是目前伦理学发展和创新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其实,解决这一难题的可能路径之一,是确立价值与事实相统一的方法论。谈到哲学方法,黑格尔曾提出一个重要观点,即真正的方法应当是与其内容相一致的方法。伦理学也同样如此。它之所以应当确立价值与事实相统一的方法论,从根本上说乃是因为伦理学对象本身就是价值与事实的有机统一。毋庸置疑,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人应当如何生活的价值规范学科,它要给人们提供符合人的发展需求及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价值原则和伦理价值规范,因而首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学科。然而,正像其他任何价值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矛盾和现实困境一样,道德价值原则与伦理价值规范,也并非脱离现实存在的人的主观情感意志的某种抽象表达,而是根源于人的生活世界的道德事实矛盾和伦理现实困境。换句话说,道德价值原则作为人的发展之应然生存状态的规范表达,是对人的现实生存方式所出现的道德矛盾的一种能动解决和理想超越;而伦理价值规范作为人与人关系的应然处理方式,其实是人和人的现实交往关系所存在的伦理困境的一种理想超越和否定表达。

由此而言,当代中国伦理学就应当是一门事实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综合性学科。其事实性,意味着它的对象的客观性和实然性,决定了它的方法的描述性和性质的科学性;其价值性,则意味着它的内容的主体性和应然性,决定了它的方法的超越性和性质的理想性。前者为后者的生成提供现实基础和事实根据;后者则为前者的升华展现应然方式和理想状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从“事实如此”直接推出“应当如此”。实际上在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中介,那就是人的现实生存方式的道德矛盾和人与人的现实交往关系的伦理困境。正是通过道德矛盾和伦理困境的这种中介桥梁,伦理学的事实性质和价值性质实现了有机统一,从而也使得伦理学本身成为一门既研究道德伦理生成和发展规律,同时又为人的应然生存方式和理想交往关系提供道德价值原则和伦理价值规范的事实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双重性质学科。进而言之,道德伦理生成和发展规律研究,形成其基础;道德矛盾和伦理困境研究,是其中介;而道德价值原则和伦理价值规范研究,则构成其主要内容。“休谟法则”和摩尔所谓“自然主义谬误”,反对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它们都没有找到二者联系的中介,结果是只看到对立而忽视了统一。这从反面告诉人们,合理把握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必须坚持价值与事实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

寻求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内在和解

伦理学作为一门规范学科,意味着它离不开价值追求。但是,它究竟以什么价值为实质与核心?什么才是真正的道德价值和伦理目的?是幸福、快乐和功利,还是德性、责任和义务?这是古今中外伦理学争论不休的道德难题,也是伦理学内容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由此,才有了所谓“义利之辨”和“德福之争”,有了价值和义务、善和正当等矛盾,而其理论表现则是伦理学中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分歧和对立。

其实,目的论和义务论对于伦理学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目的论,通常亦称效果论,在历史上曾表现为幸福主义、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等,但它本身并不等于功利论、快乐论和幸福论,其实质是把行为的道德价值建立在某种善的目的和好的结果之上的道德伦理思想。义务论,反对把行为的伦理价值建立在某种功利、快乐和幸福等目的和结果考虑之上,而强调行为的正当根据就在行为本身或某种义务规则,因而是一种以责任和义务为中心的伦理道德理论。表面上看,义务论与目的论根本对立,其实二者彼此互补、相辅相成。

之所以如此,从根本上说,在于人具有“双重生命本性”和“双重生命价值”。人首先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具有自在生命本性。为了生存和发展,人需要衣食住行、柴米油盐,也需要健康和消遣、婚姻和家庭、幸福和快乐等等,由此决定了人的“自在生命价值”追求。同时,人又是一种社会存在物(实践存在、超越存在、文化存在和价值存在等),具有自为生命本性。他(她)要实践、交往和发展事业,要超越现实、追求理想,要创造新的生活和实现新的自我,由此便决定了人的“自为生命价值”追求。双重生命价值追求对于人来说,既是一种必然要求,又是一种应然理想。抛开自在生命价值追求只讲自为生命价值创造,绝不会是现实生活中的现实的人;而放弃自为生命价值追求只顾自在生命价值享受,同样不会是人性健全的真正的人。人的双重生命本性及其双重生命价值追求,构成人在日常生活中功利和道义、价值与义务、善和正当等目的追求的人性前提与价值基础;而伦理学中目的论与义务论的统一与和解,则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伦理生活的观念反映和理论表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目的论和义务论地位等同。这里存在着一些复杂关系。从现代伦理学及其价值追求来讲,人之为人的终极关怀价值在于人本身,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人的本质的现实的生成”及其“自由个性”实现,是人的本质的“真正实现”和“全面占有”,也就是“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正是人本身自由个性实现的这种“目的善”和“最高善”,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最高价值理想和终极关怀价值,同时也为人们伦理行为的正当与否、应当不应当、是否具有道德价值提供了根本的合法性根据和最高的价值评判标准。在此意义上说,目的论是伦理学的首要前提和根本基础。合理的义务论乃是在正确的目的论基础上,提升人的伦理生活品位、升华人的道德品格境界、使人成为真正的“道德人”和“伦理人”。伦理学作为一门探究“为人之道”的“为人之学”,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在于此。

伦理与道德应有关系的恰当定位

在以往伦理学中,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一般是不加区分的。正是二者的这种同一化理解,蕴含了伦理学中善和应当、价值与义务、目的和责任等多种矛盾,同时也造成伦理学本身的许多分歧和争论。由此,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辨析伦理和道德的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辨析本身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深化。实际上,伦理和道德之关系,不仅是伦理学发展和创新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而且是关涉其理论体系构建的根本问题。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道德”,不仅源于“道”和“德”的不同涵义及其相互关联,而且具有“本体价值”和“主体品质”双重意义;而“伦理”,则原本属“人伦之理”,主要指规定人和人关系的价值规范及其应有道理。如此解释思路,不仅是体现中国人思维模式和理解习惯的中国化思路,而且是一种能对问题做出合理解答的合理化路径,因而也是今天探讨伦理和道德关系值得重视的一种正确方式。如此说来:所谓道德,实际上是一种人之为人的根本之道,它是人之生成的某种终极关怀价值,但这种价值并非自在的、先天的、客观的、不变的,而是人为了使自己成为人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某种方式主动选择和自觉设定的为人理想目标,个人只有确立这种理想目标并将此付诸实践和行动,才能成为一个有德之人。但是,由于人是一种高度社会化存在物,人之成人不可能孤立实现,只有在一定交往关系中并通过这种关系才能生成,这便产生了人和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也才有了社会交往的伦理规范。所谓伦理,其实就是合理对待与正确处理人和人之间交往关系的社会价值规范。

这里,实际上已蕴涵了伦理和道德之间的应有关系。伦理学本质上是一门研究和弘扬为人之道的为人之学。伦理和道德都是伦理学之对象,但二者地位却不相同。道德,是为人之道的根本宗旨和目标指向,因而构成伦理学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基础;伦理,则是实现道德价值的社会方式和现实途径,因而成为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和主体部分。道德价值决定和制约伦理规范,伦理规范则根源和实现道德价值。所谓应当、责任和义务,本质上属于伦理范畴,它们只能在道德价值中找到自己的合法性根据。脱离道德价值,应当、责任和义务也就无从谈起。

由此来看西方伦理学中长期争论不休的善和应当、价值和义务、目的和责任等矛盾,实际上在伦理和道德新的关系定位中都可以得到合理解决。这意味着:道德,决定着伦理学的根本目的、终极价值和目的善;伦理,则意味着应当、责任和义务,它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道德价值,而只是实现道德价值的一种手段价值。由此而言,道德和伦理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本身构成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正是这一根本问题及其关系的正确解决,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伦理学的理论体系,而支撑起当代中国伦理学新的框架结构。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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