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首次审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这是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第一次修改。修订草案拟从多个方面完善村民民主议事制度。
鉴于基层普遍反映村民会议难以召开,修订草案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根据这份草案,人数较多或者分散居住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并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就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民主议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和村务档案制度,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加强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办理村公益事业的经费保障等作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