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本质上说,经营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规范、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鉴于民生行业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的紧密性,建立经营者社会责任体系尤为重要和紧迫。
科学认识民生行业问题与经营者的社会
责任
民生行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行业。民生行业的发展程度、质量和水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近年来民生行业部分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缺失,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三鹿奶粉”事件、“开胸验肺”事件,长沙的镉污染、赤峰的水污染等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这些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同时也影响到经营者自身的利益,诱发了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
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缺失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滞后。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民生行业与政府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方面界限模糊。由于缺乏一整套综合评价、准入和监管体系,政府部门总是处于一种出了问题疲于应付的状态。二是民生行业经营者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生产经营意识和自律意识,没有从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奖惩机制、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强化企业自身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三是民生行业经营特色是小而分散、灵活,有的甚至厂无定所。由于技术含量不高,资金投入量不大,经营门槛较低,从而导致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综合素质不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对生活的水准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矛盾凸现期对各级政府加强对衣食住行等民生行业安全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建立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科学构建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强化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除了靠经营者的自觉、自律,更重要的还在于评价、准入和监管等法规体系的完善及各种制度的建设,加大对社会责任缺失的经营者的检查监督力度,提高其经营成本,使经营者切实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科学构建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就成为重要环节。构建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具体地说就是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法律监管、社会评价等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促进民生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民生行业的特点以及指标设置的系统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其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应该主要包含和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构建政府执法监管的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及部门是执法主体,负有民生行业监督管理之职责。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要求,制定监督管理的具体细则,建立一套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的措施体系。比如工商登记,在登记前,可以考虑申请人有无制假售假等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若有,可以拒绝其进入民生行业经营等等。
二是构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主要包括依法纳税、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环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社会慈善事业及信息披露等。对于民生企业而言,这些指标内容也是适用的,但又有其特殊性,它的经营行为和产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健康事大,人命关天。因此,应该率先建立一套具有硬约束的评价体系,包括: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不制假、售假)、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供应链中的健康卫生标准及质量标准、经营者的职业操守、及时回复和反馈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等等。积极探索在民生行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经营者及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是构建社会大众参与的监督和公告体系。如果全社会都能遵纪守法,民生行业自然会被控制在法制的框架内运行。因此,在完善政府的监管,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的同时,还须构建大众参与的监督体系。包括:社会大众对产品标识的认知率,即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社会相关的咨询机构、评价机构;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等等。
科学实施民生行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科学应用民生行业经营者评价体系,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是发挥评价体系作用,进而促进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着力构建并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觉、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体系。
一是各级政府应成立推进民生行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机构。现阶段,对民生行业的监管分属多个部门,比较分散,如食品行业,就涉及到食品经营、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为便于协同执法,互通信息,有必要在这些部门之上成立一个权威机构,统筹协调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也便于评价体系的综合应用。
二是加快推进民生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立法工作。目前,关于民生行业的管理,执法部门有的有法可依,有的则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标准,如不卫生的婚纱租借传染各类皮肤病,贩卖洋垃圾旧服装传染疾病等。我们要加快立法工作,使监管做到有章可循。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条例和测评结果,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着力查处群众反映突出的企业违法问题,坚决清除和取缔严重违法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履行法律责任。
三是综合运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奖励激励制度。对民生行业经营者及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要予以支持和鼓励。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有关评价、认证及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工程承包商等工作时,要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对履行社会责任表现优异的企业、企业家要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在评选先进企业、诚信企业、优秀企业家,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市民候选人时,应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评级、审核贷款、债券发行、上市公司监管等有关工作中,充分考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作者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