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我国当前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得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特别是司法机制解决拆迁纠纷能力面临着极大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界和公众对于纠纷及其解决都需秉持一种现实主义态度:在公共政策选择方面应优先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强调纠
冯玉军说,要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需做到三个公平。一是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利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二是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三是估价的公平,即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
冯玉军引用一些国家和港澳地区的经验时说,对于商用建筑的拆迁补偿,日本先后规定了被拆迁人有先买权与回购权,澳门规定了现金补偿、折合股份等多种形式。它们均强调对营业损失给予相对充分的补偿。
冯玉军建议,可采取先安置后拆迁、就地(重划区内)安置、集中安置以及对“自动拆迁者”提供奖金等多种拆迁安置办法,切实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降低拆迁成本,提高行政主体和开发商的诚信价值。
冯玉军说,要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合理解决基于商业开发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鼓励拆迁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运作,对那些想通过协商、和解以免遭强制搬迁的居民和社会相关人群,应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