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百余农民工立交桥上堵路讨薪,致某地交通主干道堵塞。一农民工代表称“知道堵路是违法行为,但不违法不中,不违法要不来钱”。据计算,堵路讨薪浪费社会约2.52万小时,其成本也够农民工的欠款了。
堵路行为本身是难以讨到薪酬的,农民工之所以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我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希望引起社会
堵路讨薪不是“捷径”,依靠“惊动”领导来讨薪也非长远之道。甚至探讨如何让讨薪渠道变得更加通畅也是一种无奈之举:欠薪是应该存在的吗?按劳付酬本应是商人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一个健康而成熟的劳资市场,本来就不应该出现讨薪的问题。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总规模达1.8亿人左右,其中外出农民工是主体。面对这么大的一个群体,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尤其在拖欠农民工薪酬问题上,关键要建立起预防机制。
如何预防欠薪问题,重点应放在加强法制建设上。首先,对欠薪企业要实行禁入制度,目前江苏省已经这样实行了,2009年8月28日的《扬子晚报》报道称江苏省清欠办发出通知,44家恶意欠薪建筑企业被禁入江苏。但“通知”的效力是有限的,要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有必要对此作出法律规定。
其次,欠薪企业应该承担讨薪成本。目前看起来,农民工通过起诉等方式来追讨欠薪,似乎路径很通畅,但目前的解决方式存在一个最大的弊端是,法院只判决欠薪者支付薪酬,至于因为讨薪而付出的各种成本,讨薪者就无处可讨了。《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表明: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正是因为这种弊端,所以欠薪者不怕打官司。因此,相关法律应该完善,欠薪者应该承担农民工为讨薪而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只有这样,欠薪者才会有所顾虑,也只有这样,法律路径才能起到预防欠薪的作用。
第三,有必要设定“恶意欠薪罪”。如果考虑到中国的种种实际情况,即便一时难以设立此罪,也应该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现有的“侵占罪”中考量,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恶意欠薪行为从本质上也具有这种特点。
总而言之,拖欠农民工薪酬的问题已经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权益保障的社会问题。要彻底解决和预防这个问题,法律必须起到“托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