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中国法学60年”

2010-02-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编者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经历了“文革”那样的法律虚无主义时期,法律与国家机构被人为破坏。“文革”结束后,法学研究工作者以极大的理论勇气和坚定的法治信仰,冲破重重束缚,展开了对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问题的讨论

,并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和由各个系统化的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学体系,形成了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的研究队伍,迎来了中国法学的春天。但与此同时,现阶段我国法学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些深层次理论问题有待突破和解决。回顾60年的法学发展,对于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繁荣法学研究,深刻把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决策的内涵与意义,坚定不移地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期学术笔谈刊登一组主题为“中国法学60年”的文章,以期对推动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

唯有思想解放方得法学振兴

――新中国成立60年的法学突破及新课题展望

孙笑侠

新中国法学从1949年到2009年走过了60年的艰难历程,在这中间要找一个点来划分前后两个阶段的话,显然就是1978年。60年的法学发展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每个阶段都面临着若干重大课题,它们是法学理论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如果不回答或者回答得不科学,不实事求是,则对法学和法治会起阻碍作用,如果作出正确的回答,则会推动法学和法治的阔步前进。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法学六大问题的突破

新中国成立前30年的法学,特别是1957年到1978年这20余年里,法学界的一系列争论都涉及三个基本问题:社会主义要不要法制(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法律有没有继承性。这三个问题可转化为三对关系,即:社会主义与法制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旧法与新法的关系。1957年“反右”以前的法学界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学术上的回答,但这些学术上的回答后来在运动中被政治化。钱端升、杨兆龙、杨玉清、楼邦彦、吴家麟、谢怀?、王铁崖、陈体强、陈盛清、吴文翰等都曾因这些问题的学术观点而被打成右派。当时《光明日报》在1954年宪法的鼓舞下新创办的“政法研究”学术专栏也被迫停办了。法学报刊停办,法律图书焚毁,法学教育则逐渐萎缩衰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上述三个基本问题,小平同志基于当时思想僵化的局面表态:首先,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136页)。“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其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同上,第163页)“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同上,第256页)后来,这个明确的观点在宪法与党章中都有了明确规定。第三,要冲破姓“资”姓“社”的束缚。“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同上,第373页)

沐浴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正是随着这三个根本性问题的逐步解决,中国法学才顺利展开了新的30年的发展。枯木逢春的中国法学认真讨论并逐步解决了一批重大理论问题,我把它们也归纳为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法具有阶级性的同时是否具有共同性?权利(人权)在法律上的价值和地位如何?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

首先,法具有阶级性的同时是否还具有共同性?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指导下,法律只讲阶级性而容不得“共同性”。上世纪80年代初,浙江的万斌与倪健民两位学者先声夺人,从发起争鸣到受批判,最后经过近十年的学术发展和法制实践,法的共同性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和通识。这个问题的讨论成了新时期法学界思想解放的开端。

其次,权利和人权在法律上的价值和地位如何?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的法学,义务意识浓厚,法律实践中也总是把义务、责任、惩罚作为重心。80年代末开始的“法的本位”的讨论中,张文显、郭道晖、郑成良等论述了“权利本位”的观念,确立了中国的“权利学派”,顺应当时中国的社会与观念变革,启动了中国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也给法学界重视法学研究方法和基点提供了契机。进入90年代后,人权法学随之兴起,李步云、徐显明、夏勇等在人权问题上作了开拓性研究。至21世纪初,通过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使人权的非列举性抽象条款载入宪法,意味着宪法未列举的人权也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障,扩大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的保障范围。

第三,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即要不要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新中国60年来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新一轮的研究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展开的,李步云、王家福、徐显明等在这方面作了深入而有影响的研究。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确定了“法治”这个提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时期需要突破的三个新课题

当然,随着法治与法学的发展,也产生出若干新的课题,也是迄今未得到突破和解决的深层问题和难点问题,我把它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中国法治模式问题、转型期法治进路问题、司法的职业性与人民性问题。

第一,法治模式选择问题,这涉及到法治普遍性与法治中国化的关系。为了使法治与中国社会相融洽,我们确实需要提倡中国式的法治,可是什么样的法治是中国式的呢?自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在中国法学界几代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法治方略确定了,可是法治普遍性与法治中国化的矛盾又暴露在我们面前。研究中国法律传统的学者试图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求法治的文化基因,以便建设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法治模式,比如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下一步针对这个课题我们要考察论证:中国模式的法治在多大程度上是成立的?中国法治与西方不同的法治模式有哪些原则和内容是共同的?法治如何中国化?法制历史上的中国法律智慧是否存在现代正当性价值?是否可能将它发扬光大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转型期法治的建构论与演进论,这涉及法治进路问题。理性主义存在着建构论的理性主义和演进论的理性主义,法治的发展也同样存在两种理性主义,一种认为法治秩序可以通过人们主观的理性努力而建构出来,比如某种政治势力通过议会立法创设新制度或官方权力自上而下地推动;另一种认为法治秩序是不能建构的,只能通过社会的自然演进,根据历史传统而逐渐成长,即民间自下而上的演进。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学界也出现了这样两种理论倾向:一是主张法治是根据中国社会国情、本土资源、历史传统而逐渐演进,以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为代表;二是主张法治可以在变革的社会中通过人为的理性设计、改革、试行、建构的方式来推进,这以季卫东的“法治建构论”为代表。中国社会发展处在转型期,转型期法治的发展进程显然不同于理想化法治的进程,因此需要根据社会转型的特点和规律来寻求法治发展的路径。

第三,司法人民性与司法职业性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即实质上的政法目的与形式上的法治方略的关系问题。司法实践中,司法的职业性与司法的大众性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不协调和矛盾,甚至有的人把司法的人民性与职业性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它们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司法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因而其为人民服务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这种特殊性从主体上讲就是职业性的特点,从方式上讲就是职业自治性的特点。职业化的办案方式注重法律效果,它在近期可能会带来社会效果不佳,怎么办?

前述列举的课题是当今中国法学的三大基本问题,它们都是来自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因而成为学界关注的学术问题。

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法学振兴

进入新世纪以来,基于中国法学面临的诸多课题和挑战,中国法学家开始思考“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我认为:唯有思想解放,方得法学振兴。

首先,法学要继续高举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的旗帜,面向国际,努力展现中国法学的具有本土实践意义和国际学术水准的独特成就。解放思想是60年法学有所突破的法宝,科学发展是法治发展和法学进步的指导思想。法学应当以开放的胸怀面向国际,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法学,立足本国展现中国法学的面貌,以期在不远的将来能与国际法学界进行平等的学术对话,向世人展现中国风格、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法学,真正实现中国法学的伟大复兴。

其次,法学要顺应法治实践的要求返回“法的形而下”。法学返回法的形而下,就是从主观臆想状态返回规则、制度、案例、社会等等客观真实的研究对象。过去我们过多地考虑法学的意识形态意义,而忽略法学的实践性,但现在,是我们着眼于社会现实、研究现实“真问题”的时候了。我们要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和规律;关注60年来特别是30年来社会变革给法律界和法学界带来的变化,了解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什么。

第三,在总结中外法律智慧的基础上,倡导一种严谨的创新精神。要针对中国式法治这一伟大的历史性课题,根据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特点,尊重中国文化和国情,尊重中国法律智慧,有理性、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制度创新的研究,而不是不经研究、不作总结、不作比较、不作调查、不作借鉴的“创新”。

第四,随着“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的过渡,要呼吁和重视法学教育向职业化模式和法教义学方法的转变。1978年至2008年,中国法制建设花了30年的时间来初建一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法治的进程,这30年是立法为重心的时代,我们可称之为“立法时代”。可以预见,未来中国法治的发展将会转向以司法为重心,我们称之为“司法时代”。与之相应,法学教育应当从通识型教育向职业型教育转变。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中国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

葛洪义

在新中国成立60年的时候,回顾我国法学界曾经历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对于深刻理解法治的内涵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及其意义,进一步坚定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准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60年间,法学界曾经讨论过的重要理论问题很多,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一部分笔者认为具有全局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一回顾和评述。

法的概念与性质问题

法的概念、本质或性质问题,是法学领域一个受到国内外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早期,围绕法的概念与性质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法的阶级性问题上。上世纪60年代及以前,前苏联法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主要分歧在于:有的学者主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侧重于强调法的阶级性与强制性;有的学者则强调法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侧重于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我国法学界上世纪50年代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除了在上述前苏联学者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展开讨论,还在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关系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1980年,周凤举在《法学研究》上发表“法单纯是阶级斗争工具吗?”一文,法学界再次开展法的概念、本质或性质问题的讨论。在整个上世纪80年代,这场讨论主要还是在法的阶级性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必须坚持法的阶级性,有的学者则主张法的本质是人民性、共同性或者社会性,也有学者对法的本质、概念的研究框架与整体思路提出质疑。这个时期,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经不存在,所以,对法的阶级性的质疑以及有关研究,都与这个背景联系密切。上世纪90年代中期,法的本质问题研究发生了一个重大转折,一方面,随着后现代思潮的引入,有学者对法是否存在一个本质提出质疑。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法这个词实际上指称着不同的东西,并没有统一的含义,最多在概念上具有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家族相似性;另一方面,对本质问题的关注,推动了法律领域有关法律与理性关系的讨论,引起学者们对描述、解释、沟通、论证等现代学术理论的广泛兴趣。现在,我国法学界基本上已经不直接接触法的概念、本质或者性质之类的话题,更多地是将有关法的本质的观点运用于自己的研究工作。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就在于,它不仅关系到我们如何正确认识法律的作用、法律的起源与历史、法律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地位、对发达国家法律的继承与移植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其结论对几乎所有法学部门都具有直接的影响。应该说,有关研究成果为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奠定了重要基础,提供了理论资源。法学今天的繁荣,直接受益于这场讨论。

“人治”与“法治”问题

把人治与法治联系起来作对比研究,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方式。在上世纪50年代,部分中央文件和有关领导人也使用过“法治”一词。1979年1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王礼明“人治和法治”的文章,进而引起了广泛、持久的一场学术大讨论,形成了法治论、人治论、法治人治结合论三种观点。实际上,人治论更多的是作为学者主张法治论的对立面,几乎没有单纯强调人治的观点。比较多的讨论集中于法治论与人治法治结合论者之间。最初,主张法治的观点主要是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无产阶级的政党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领导作用。无产阶级政党有自己的领袖,但是,领袖是一个集体,不是个人,因此,需要实行法治。显然,这个观点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的形势有关,也与当时面临的反对个人崇拜、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存在内在关联。后来,随着讨论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强调法律至上等观点。而结合论者一般则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离不开贤人。在社会主义时期,则体现在党的正确领导上。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先后被写入中央文件和我国宪法之中,正面的争论就结束了。不过,有关宪法法律地位的争论,实际上也是这一问题讨论的延续。同时,有关法治形成方式的讨论,促使人们开始进一步思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更加注意研究法治的社会基础的自然形成过程,不再把法治作为自上而下的一种人为设计与规划。

这场讨论的直接意义在于:澄清了思想上的混乱认识,厘清了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和特点,推动确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导致我国治国方略的重要转变;其间接作用是,使法学界对国家治理的方式进行了一场全面讨论,其成果后来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知识储备和理论资源。诸如有关依法保护权利、权利本位、人权研究、无罪推定、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等,都从中汲取了理论资源。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60年来我国法学研究贯穿始终的问题。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人们关于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着眼点有所不同。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与前苏联学者一样,比较关注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侧重于从政治经济学理论角度说明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的差异是由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由此推导出,社会主义法优越于资本主义法,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是社会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几乎所有有关法律概念与性质讨论的论文,都要涉及这个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和中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法学界除了继续研究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之外,开始关注法律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把国民经济学理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试图摸索与总结法律服务于经济建设的规律,并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重要观点。这个时期,法律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部门法、尤其是先后成为经济法、民商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1990年代以来,法学界部分学者开始积极关注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尝试展开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出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将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分析等运用于法律理论与实务分析的研究成果。

这一领域的讨论对我国法学发展的意义在于:推动法学从本体论角度展开的经济规律分析,确立了法律植根于社会的基本观念,为法律的科学化、民主化话语形态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认识论、方法论角度开展的法学理论研究,则大大提升了法学领域具体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实证化能力,进而促进了部门法学与法学理论的密切合作。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法律与国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这也是德国法学的一个古老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与国家也往往是并列研究与讨论的。当时,在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讨论主要集中于法律与国家的区别与联系、法律与阶级斗争、法律与无产阶级专政、法律与党的领导、法律与党的政策等。所有这些问题,几乎都是当时政治领域的重大问题。例如,上世纪50年代,有学者就指出,经济基础的要求首先反映为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然后由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制定为法律。所以,法律必须反映和服从政治。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就必须运用法律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等。显然,这些观点与当时我国对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的认识是一致的。“文革”结束以后,法学教育恢复重建时,法理学还被称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其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处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关系的首位。随后,我国法学界就展开了对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政治关系问题的讨论。在讨论中,逐步形成了法律相对独立于国家、国家政权需要依法组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按阶级成分处理问题)、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不同于政策等观点,最终提出了依法治国(最初是以法治国),并推动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的存在,奠定了法学发展的基础。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虽然在法理学教科书中被排列到法律与经济之间关系之后,但是,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明显深入。在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问题上,开始通过深入研究国家与社会(包括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的本质与作用,开始研究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与法律的关系,提出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问题;在法律与国家的具体联系问题上,与国家机关正规化建设相一致,更加注重研究政权建设的法治化问题,包括依法组织国家机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推动法律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

这场讨论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法律与国家相互依赖的关系,国家政权及其活动需要依法组织与规范;法律必须通过国家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机构必须中立与独立等,进而提高了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化与规范化水平,改善与提高了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在此基础上,拓宽与深化了我国的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一系列学科的发展。

此外,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是法学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焦点话题。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童之伟

回顾中国法学走过的历程,恰当评估我国法学的现状,对于合理预见和推进法学今后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

新中国早期,旧的法学基本被全盘否定,新的法学尚未产生,一度出现过若干年的法学真空。好在当年的法学真空很快得到了填补。宣传、介绍、解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刚制定的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文件,成了当时法学的主要内容。与此相适应,当时政法院系按规定设的是四门课,即阶级论、国家论、国家法、司法政策和行政管理,其中阶级论是挂帅的。

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直到1978年前后的20多年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法学的教学研究状况,好的时候虽比50年代初期有较大发展,但更多的时候是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停滞或倒退,甚至有十余年时间完全停止了法学教学研究活动。

从1978年到现今的30余年,我国法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前30年不可比拟的成就和社会效益。这些成就和效益主要体现在:法学的基础性话语大体上完成了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为基调的转变;在培养大批较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的基础上,产生了大量水准较高的法学论文、著作、译作和教材;对自由、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学理上大体理顺了人治与法治、人权与特权、法治与法制、政策与法律、宪法与宪政、法的稳定性与法的连续性等一组组长期困扰人们的关系;适应30余年来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和改善了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法律实施。

客观评估法学的现实状况是我们推动法学朝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基础。今天我们回顾中国法学整个60年的历程,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固然应该感到高兴,但更有价值的或许是查找并正视我国法学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一)法学研究的成果尚不够丰硕,法学作品的学术品质有待提升。我国法学迄今很少产生过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性、系统性理论成果。我国法学论文、著作和法学者所完成的科研项目体现的学术水平总体还不高,法学期刊上的论文相当一部分仍属于没有创新性的作品。

(二)法学家群体的社会角色意识和创新意识有待强化。我国法学者作为一个群体,总体上看对于自己应该担当的社会角色的独特性认识尚显不足,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行为也难免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方面的表现集中反映在法学的基础性研究领域。其主要表现之一便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哲理论述如何转化为中国法学话语的问题一直未解决好,同时,外来经验主义法学如何服务于中国社会的问题也尚未很好解决。

(三)学术研究规范缺失,不良学风有所滋长。法学规范缺失首先是显性的、形式的规则缺失,主要表现为法学论文和著作没有严格的注释引证规则;其次,法学规范缺失还有隐性的表现,那就是学术伦理、学术道德方面存在问题。法学研究应该立足于改善国家或社会的法制状况或推动法学进步,不能仅仅着眼于评职称或完成工作量,这是法学伦理的要求;法学研究的成果应该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取得,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从前人或他人那里去窃取,这是学术道德的要求。法学隐性规范缺失的后果是不良学风有所滋长。这是当今我国法学健康发展的一个较大隐患,应该及时予以清除。

以上诸种情况的存在,是我国法学滞后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难以适应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主要原因。我们处在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时代,我国法学现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法学发展不充分的表现,只能通过推动法学进一步发展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在这一过程中,笔者以为,比较紧要的事情有这样几件:

(一)继续提倡和鼓励法学研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为本国的建设和改革服务。用经济学的语言说,法学论文和著作等是法学家的产品,这种产品的购买、消费者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等社会个体;一是包括国家机关、教育学术机构在内的公共团体。前者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影响法学,后者则用公共机构作为影响法学的看得见的手。从迄今为止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看得见的手在其中更能起主导、引导作用。所以,今天倡导法学研究结合本国实际、有的放矢,为本国建设和改革服务,首先是公共机关应做好该做的事情,但民间的力量、尤其是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的选择意向也很重要,要高度重视。两种力量上下结合,才能形成促使法学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逐步改变法学研究的权力主导型、计划主导型格局,形成有利于法学者充分施展才华的法学研究支持体制及相应的法学作品出版发行机制。我国现在的法学研究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科基金、社科院系统、教育部系统和其他一些公共教育学术机构通过科研项目招投标形式对研究者提供支持,自上而下、计划主导的特点比较明显。法学研究项目从总体上说,可以大致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性两类。从迄今为止的情况看,现有法学研究支持体制用于应用性项目的研究是比较见成效的,特别是那些调研任务较重、以查明某方面实际状况和解决某方面现实问题为中心的课题。但这套体制应用于基础理论研究则似乎收效远不如预期。一些投入资金较多的大型法学研究招标课题的最终成果学术质量不高、研究结论水准平平的现实情况足以说明这个道理。这种情形与基础性理论课题对研究者的个体的学术敏感度、思辨能力和科研突破能力有特殊的要求、且不容易合作进行的特点有关。所以,我国公共机构对法学基础性理论研究的支持,不能简单套用法学应用型项目的做法。在基础性理论研究方面,必要的研究出版资金支持也是应该有的,但单个项目的数量应该合理,且最好采用对自选课题已见端倪的或已经形成的成果予以鼓励或补偿等形式提供支持。

(三)推动学术道德、学术伦理建设,完善学术规范,改善法学研究环境。在这方面法学界要做的事情首先是在培养研究者学术良知的基础上完善学术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常见表现是抄袭和剽窃。在这两种表现中,抄袭是比较明显、比较容易判断的,因而危害性相对比较有限。对法学研究危害比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剽窃和变相剽窃。剽窃和变相剽窃严重妨碍学术进步,它是我国法学界现阶段需要整治和查处的主要学术不端行为。至于促进法学伦理的形成,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按照国际惯例,改变那种强制性规定法学院校教师和硕士生、博士生在一定期间必须发表若干数量作品的做法,为法学作品产生在自愿和负责任的伦理基础上提供体制性条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