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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伦理学的情感维面

2010-0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戴茂堂 我有话说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的伦理学无论是在学理探讨还是在应用研究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我们的伦理学随着改革的深入依然面临着不断创新的艰巨任务。在今天,讨论伦理学的创新,我以为,敞开伦理学的情感之维,尤为重要。

本来,伦理学应该是富于人情味

和感召力的。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学却显得有些冷漠、刚硬,缺乏亲和力。我们现有的伦理原则和道德条目,对于人自身来说,有如一种“身外之物”,大多像是一种外在于人的理性法则、道德玄谈,因而对大众进行启蒙、教化和规训时,缺少亲和力。我们的伦理学把这种冷漠与刚硬同时也指向了自然界。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学建基于传统层次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上。传统层次的人类中心主义着眼于片面的人类利益,从而难以理解和接受环境友好原则、生态公平原则以及资源节约原则。建基于这种立场的伦理学不仅不能自觉地实现和完成对自然的关爱与呵护,并且还会有意无意地容忍甚至助长人类对自然的冷漠、征伐和敌视。当前,很是火热的生态伦理学急切地呼吁人们应当倾听大自然的声音,承担保护自然生态的道义责任,恰恰可以反过来理解为,这是在为我们的伦理学一度严重疏忽了对自然的尊重与热爱而“补课”。我们的伦理学之所以显得有些冷漠和刚硬,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缺少了情感的支撑――既对自然界缺乏敬畏之情,又对人自身缺乏仁爱之情。在自然界面前,如果没有敬畏之情,自然界就一定沦为要被征服的对象;在人自身面前,如果没有仁爱之情,人自身就一定沦为要被冷淡的对象。

然而,真正的伦理学却不能没有情感的支撑。甚至可以说,伦理学天然地就与情感具有某种亲缘关系。这主要是由伦理学的特殊的学科性质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规范的学科。道德与法律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到目前为止发展并建立起来的两种基本的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但这是两种不尽相同的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如果说法律的至高无上出于人们在理性上的畏惧,那么道德的崇高力量则出于人们在情感上的敬仰。法律是刚性化的硬约束,意味着一种限制,人必须被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道德是柔性化的软约束,重在养成与范导,意味着个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内蕴着个体的内心自觉与情感自愿。可见,即使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道德的本性也不是强制而恰好是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与法律的冷峻与严厉恰好相反的是,道德充满自由感,道德使人的情感得到自由,得到敞开,而不是感到限制,感到异化。

道德意识的确立以及道德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道德主体的情感参与,一个完善的道德行为首先应该是行为者在自由情感状态下自愿自觉地选择的结果。显然,伦理学也只有建立在自由情感之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它的人学性质和人文关切。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伦理学不应该是冷漠的,而应该是温暖的、热情的。在今天,我们的伦理学要构筑起道德的大厦,就必须唤醒人温暖的情感,把道德的良知根植于人类的情感。正是在情感的深处,才会有道德的驻留地。因为只有伟大的情感才能够激发高贵的灵魂。只有魂牵梦萦的真情才能打开每个人的道德心扉。只有从心灵深处刮起的旋风才能激荡每个人的道德心海。所以,只有完成对人情感的占有,我们的道德信仰才能庄严地站起来。

长期以来,我们的伦理教育效果不佳,显然既不是听众太冷漠,也不是听众太迟钝,而是我们的道德说教苍白无力,不能以情动人。我们主张敞开伦理学的情感之维,就是要赋予道德以生命的激情,使抽象的道德回返到具体的情感生活,将那些令人眼睛热、鼻子酸、心头颤的情感生活展示出来,将那些被理性剥夺了的情感生命重新发还给人。对于创新伦理学来说,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决定性的工作。

如何敞开伦理学的情感之维?考察历史,我们发现,中西伦理学传统对道德和情感存在双重误解,似乎都认定道德一定是远离情感的,情感也一定是远离道德的,结果情感和道德处于严重的分离之中。

其中对道德的误解主要体现为把道德等同于科学理性和科学知识,这一点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尤其突出。西方伦理学认为,善出于知,恶出于无知。人具备了有关道德的知识就能做善事且必然做善事。美德似乎可借助逻辑的工具而获得,善恶似乎可借助理性的手段而认识。然而西方理性主义的发展表明,人类用理性杀死了上帝,原来只是自己想充当上帝,成为新宗教。理性的宗教必然走向技术统治论,而技术统治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的暴政,因为它制造了统治与被统治、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实际上,技术统治的背后有了一大串灾难性的名单:精神焦虑、土壤沙化、生态失衡、情感失落……西方伦理学通过将道德贴上理性知识的标签,不可避免地走向情感与理性的二元对立。事实上,情感在西方伦理学中是不入流的,被遗忘在阴冷的角落,最多只能扮演附属的角色。张世英先生在他的《新哲学讲演录》中指出:“西方传统道德观,受西方传统哲学的影响,主要地是一种轻视感情欲望的道德观。”而对情感的误解主要体现为把情感等同于自然血缘之情,这一点在中国伦理学史上尤其突出。中国传统伦理学最有代表性的道德范畴“仁”就是从自然的“亲亲之爱”辐射出去的一种伦常之情。“仁”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纵向上表现为父子关系(孝),在横向上表现为兄弟关系(悌)。然而,“为仁之方”在于推己及人。于是便由“亲亲”而“仁民”,由“孝悌”而“泛爱众”。但这种具有相对色彩、经验成分的自然血缘亲情明显地与道德所要求的普遍原则相背离。所以,自孔子开始,中国人就试图对人类最自然最自发的“情”如孝悌、亲亲、敬长做出礼仪性的规定。然而,人心的内在要求和自觉意愿即情一旦变成了强制规定和外在规范即礼,就会非情感化。所以,人情十足的中国伦理学恰恰排斥的是情感而讲究礼节,并且越是讲究礼节就越是排斥情感。中西方伦理学都压制情感。只不过,西方以理抑情,中国以礼抑情。

反思中西伦理学的历史结局,我们认为,呼唤伦理学研究的情感参与必须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是确立道德的非科学性,指明伦理学中的道德公理只是一种公理的“假设”,既不能经验证明也不能逻辑证明。科学涉及“是”的问题,而伦理学涉及“应该”的问题。只要伦理学涉及“应该”的问题,它就必须认同情感维度,超越科学主义的客观立场。二是确立情感的非自然性,指明道德情感凸现的是人的自由感受,而不是自然之情。自然亲情立足于血缘,具有太多的私人性和相对性。而真切的道德情感立足于自由,具有极大的公共性和普适性。局限于自然之情,很容易把人降格为自然之物,把道德降格为本能。而超越了自然主义立场的道德情感恰好可以把人从自然物提升出来,从而彰显人的感性生命与自由本性。用现象学的术语来理解,敞开伦理学的情感维面,实现伦理学的情感还原,就是要对我们现有的伦理学中广泛存在的“科学主义”和“自然主义”立场“加上括号”,“悬置起来”,“存而不论”。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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