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盗,系指亲属之间相互盗窃,从刑法意义上界定,一般是指一定范围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彼此窃取对方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西方法律对亲属相盗予以特别规定,至少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记载,其传统为现代英美、欧陆国家刑事立法所继承。现代西方社会,尤其是大陆法
在中国,最晚在西周时期就将普通盗窃和亲属相盗加以区别。根据蔡枢衡先生的考证,《尚书》中所载“?宄”实为盗窃,即所谓“内盗为宄,外盗为?”,作为“内盗”的“宄”是中国刑法史上亲属相盗的最早萌芽。于刑法而言,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的主要区别在于,“御宄以德,御奸以刑”。所谓“御宄以德”,也就是对于亲属相盗,礼之于前而刑之于后。刑法中虽有亲属相盗之名,司法中却难以有处罚亲属相盗之实,即使处罚也较普通盗窃为轻,该立法指导思想为秦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并明文规定,相沿数千年,中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两部刑法典均未对亲属相盗问题予以特别规定,从而使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相混同。虽然自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历次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均对亲属相盗予以特别关注,但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表述往往闪烁其词、含混不清,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司法标准。
从价值角度对中国传统社会亲属相盗立法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时刑法如此设计,究其原因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奠基于“人本”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因此古旧刑法一方面需维护纲常名教、宗法等级原则,另一方面亦重视和睦家庭、团结亲属之世俗伦理。虽然,中国传统社会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已为历史所唾弃,但仅就亲属相盗的古旧立法而言,排除其宗法观念、等级原则等历史痈疽,客观上仍具有团结亲属、亲睦家庭、稳定社会、节约司法资源的实际功效。于今日中国而言,法制方兴,依法治国之理念已有相当的民众基础,而诚如陈忠林先生所言:“从根本上讲,‘依法治国’中的‘法’,只能是运用‘常识、常理、常情’中所包含的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行为规则、伦理要求来解决具体的社会冲突的具体规范”。视亲属相盗为盗窃罪特例并以成文刑法明文规定,此为古今中外各国刑事立法之固有传统。从目的论角度出发,结合该刑法所处各个国家、时代以亲情为基础的世俗伦理指向,不难发现其立法动机在于保障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亲属间亲情联络能有回旋余地,从而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并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而其立法最终目的则在于,以尊重世俗民情为基础伸张法律之独立品格并保障法的合目的性与安定性,使法律精神得到展现。
法律是宽泛的“文化”领域中的一部分,是文化的一种载体,法律自其诞生之日就与伦理、道德等世俗规范保持着割弃不断的关系。道德可以不顾法律之然否而自得,法律却不能不问道德之偏好而自立。法律必须以风俗、习惯、道德等体现大众人性本质、民族文化根性的世俗规范为先导。道德、伦理的偏好为法律所借鉴,并成为法律判断正义的实质性标准之一。作为其他法律保障法的刑法尤其应如此。如果我们承认这个浅显的道理,就不得不重新解读数千年中华法系亲属相盗的立法传统,重新评价西方社会亲属相盗的立法价值,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亲属相盗在立法上的缺失。
“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象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马克思如是说。尽管清末以降,中国法律的话语体系全面西方化,但法律是伦理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法律规范的推行都离不开对本国世俗民情的尊重、对本民族心理结构的体悟,尤其是刑事立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待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态度,不应该是简单的“革命”,而需要批判地继承。就亲属相盗而言,中国传统社会古旧立法重视伦理、维护亲情恰恰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教化方式。重新回顾数千年中国传统社会亲属相盗立法并予以审慎分析、理性对待,目的不是“复古”而是“求新”,在相沿久远的文化传承中找寻合于时代的民族精神、伦理规范,对今日刑法的科学发展不无裨益。就亲属相盗而言,部分地恢复中华法系古旧传统,将其设定为亲告罪,并根据被害亲属之态度及双方之亲疏远近对加害亲属予以适当的刑罚宽宥,既是民族精神的传承,又是刑法科学化的体现。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传统伦理与亲属相盗立法比较研究(项目号:09YJC820057)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