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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制切断网络“黄毒”链条

2010-0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罗瑞明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近日起施行。“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和刑法专家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切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利益链条。

在信息化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工具,据《第25次中国互联

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随着3G手机的问世,手机上网更为方便,手机上网的人数也将越来越多。

网络是传播信息、文化和知识的重要渠道,它在给人们带来新知识、新乐趣的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社会的信息。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有的网站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公德,把色情和低俗内容当成了最佳盈利手段;为了增加点击率,增加流量,有的网站以色引人、以低俗聚人气,一些大牌网站甚至门户网站也随波逐流加入其中。互联网不纯净,对网络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很容易被外部环境所左右,网络“黄毒”的泛滥更是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我国打击互联网色情、净化网络环境的工作力度从来就没有放松过,整治专项行动也开展不少,而且一次比一次严厉,但网络淫秽色情却不会自行退出传播平台,它们变着戏法,玩起了“捉迷藏”:有些迫于目前的高压态势,不得不躲起脸、收起手;有的借用境外服务器,从远处传播;有的从公开转入地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网站传播不健康内容出现由明到暗由大到小的新情况、新动向。

扫黄打非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因而,我们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更应建立长效机制,不仅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还要发动全社会参与,不仅要抓源头,还要加强平常监管;不仅要对论坛、视频等严加监管,还要延伸至对关键词语的监控。尤其是要加大法律、法规惩处力度,对于把关不严,或者故意放纵传播淫秽信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及广告联盟,要追究其应有的法律责任。

以前,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的裁定已有相关规定,但对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还不够清晰,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都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解决了以前规定过于笼统粗疏、难以操作的问题,也解决了在“法有限、情无穷”的情况下,由于法条列举不全、司法上难以“对号入座”的问题,为更有力地打击网络色情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我们期待该司法解释能最终得以执行,全社会也应共同携手,用法制的手段,最终彻底切断网络“黄毒”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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