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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禁新建项目

2010-02-25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

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通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本报记者赵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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