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对靠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工薪阶层来说,月收入20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显得较低,造成了工薪阶层税负偏重,工薪阶层所得税占个税比重偏大的现象。为有效发挥个税在促进公平、改善和调整收入分配比例,拉动内需与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各
地可根据本管辖区财政和公民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实行上下浮动500元;二是个税起征点应适时动态调整并具有适度的前瞻性,每隔两年或三年调整一次起征点和浮动幅度,逐步形成制度化的操作规则;三是允许纳税人按个人和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考虑家庭实际负担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基本生计免除征税,据此设定家庭纳税的原则和标准。(本报记者任生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