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关注、维系、优化人的生命存在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协调、规范人们的交往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作为私法的“宪章”和权利的“圣经”成为人们的安全保障,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当民法的理念广泛传播并为各个社会形态共同追求,民法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通过自身推动社会进步的时候,它
“民法文化”这一概念,源于民法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是由于民法的文化蕴含或文化性已成为民法的本质特征,并对整个法律生活产生了广泛影响。民法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但它不仅仅是经济的产物,同时也是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民族心理等因素的综合产物。民法文化应当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民事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民法文化以民法特有的私法自治、人格独立与权利神圣为理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其与民法典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因各自的重要价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民法典中的制度能够体现民法文化,民法典的制定又需要吸纳民法文化的精神,二者互相影响。
民法典的制定浸透着对传统民法文化的反思。我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缺失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但从辩证法的角度,对事物应该一分为二看待,我国古代民法文化也有其可取之处。传统文化是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中国数千年古代文明中,长期保守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法的发展,封建专制枷锁和皇权的膨胀束缚了民法精神中权利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儒家文化中“重义轻利”,“尚‘公’崇‘义’”的思想影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礼俗社会排斥了民法的存在及其对社会关系的必要调整,宗法制的家庭本位抹杀了作为民事主体之个人的合理存在,从而使民族传统文化中,民法文化显得尤为贫弱和落后。从古代传统封建法律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转型时期的我国法律近代化,可以认为是我国的近代法律文化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里,国家的法律发生了重大转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至此,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开始了近代化。在传统法律文化近代化的过程中,虽然几经周折,我国的民法文化较从前相比还是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应该看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部分内容对我国制定民法典也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私法自治、人格独立与权利神圣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也是民法制度体系的理念内核。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与现代民法文化的发展应当充分贯彻这些价值理念。在体系设计方面,涉及两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即人格权制度和民事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的确立与民法文化中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的理念完全吻合,是吸纳民法文化理念的结果,它给予民法文化最好的诠释,也是对民法文化的最好体现。民事主体制度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参与民法关系的独立人格的确认,在民事主体制度中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等,都是民法赋予人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赋予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资格的表现。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才能使用强行性规范,在其他问题上设置任意性规范,供民事主体自由地选择、参考,为民事主体预留充分的自由空间去发展其人格。所以,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制度也充分地体现了民法文化的内涵和精神,是吸纳民法文化精髓的产物。
可以说,作为以民法法典形式确立的法律制度必将促进民法文化的发展,它能够对既有民法文化进行整合,弘扬其价值理念,当然也能够舍弃其中不合理的因素。事实上,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借鉴、吸收对我们的制度有益的文化,舍弃、排斥对我们的制度不利的文化,这样的过程,既是民法典诞生的过程,也是民法文化发展的过程。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