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两会上做工作报告时指出:“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加大对行贿者惩治力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也是从源头遏制腐败、构建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务实之举。
从犯罪构成的层面分析,没有行贿便没有受贿。受贿
从预防腐败的视角考量,打击行贿犯罪便是打击受贿犯罪。从事物的内外因层面分析,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翻开形形色色的腐败案例,从贪官们第一次受贿时的“脸红心跳”到后来的“想不受贿也难”“一天不收就难受”的腐败心路历程可以看出,主要是由于主观上放松思想改造而自食恶果。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视外因的作用,不可低估行贿者花样翻新的行贿对领导干部形成的攻击力和腐蚀力。因此,要想打击受贿犯罪,还需着力在打击行贿犯罪上做文章。只有高扬法制之剑,让行贿者因害怕犯罪而止步,才能彻底铲除官员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在源头遏制腐败的产生。
从打击行贿犯罪的实际效果看,无疑将起到一举多得的效应。一方面,通过打击行贿犯罪,可以使企业家与经营者因畏惧“行贿门”而彻底放弃过去不惜巨资在“疏通关系”上用心思的错误经营理念,坚定依靠质量求生存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谋发展的经营理念;另一方面,由于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从而堵死官员的腐败空间,能使官员犯罪尤其是受贿犯罪大为减少。
源清而流洁,官廉则俗正。在预防腐败犯罪呼声尤烈的今天,必须由过去“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观念转变为坚持“行贿受贿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才能进一步完善减少犯罪、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从而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