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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WTO规则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2010-03-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尹立 我有话说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例如,有的国家宣布禁止进口他国玩具;有的国家宣布对一些进口产品恢复进口许可证制度;有的国家对进口商品频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其中一些明显违反了WTO协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需要引起我们警惕的是,有些贸易

措施虽然没有违反WTO的规定和成员方义务,但它的实施仍会剥夺或损害其他WTO成员方从多边贸易谈判中本应获得和享有的利益,打破甚至推翻WTO成员方之间的相对利益平衡,从而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例如优待购买本国货品的措施。因此,如何积极有效地应对这种以贸易保护为目的的灰色贸易保护措施,是我们当下面临的挑战之一。而WTO争议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协议之诉”正是我们可以运用的武器。正确认识和把握“非违反协议之诉”这一争议解决规则,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应对那些表面上没有违反WTO规定的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中极富特色的一项规则,其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匡正那些虽未违反WTO协议规定,但却在客观上破坏和推翻了WTO成员各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行为,从而有效维护成员各方从关税减让中获得的好处和利益。所谓“非违反协议之诉”,是指如果一成员方认为其在WTO协议下直接或间接获得并享有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某种措施而正在被剥夺或被损害,无论该措施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定,受损害的成员方都可向其认为有关的另一成员方提出书面交涉或建议。如在一合理时间内有关成员方未能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调整,则该争议可提交WTO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机构应迅速调查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并向有关成员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就该事项做出裁定。可以看到,这一规则事实上既允许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违反WTO协议义务或规则的行为提出申诉,也允许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并未违反WTO协议义务或规则的行为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是说,现实中,尽管一成员方实施的措施并未违反WTO的规定,但只要该措施的实施客观上损害或剥夺了其他成员方所应享有和获得的利益,受损害成员方仍有权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对方予以经济上的补偿。

之所以制定这样的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WTO成员方可能会采取非关税措施来规避它们在关税减让中承担的减让义务,从而破坏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和相互关税减让所形成的成员方相互间利益的平衡。事情很显然,各成员方关税降得再低,如若没有一套相应的规则和机制来保证其实施,低关税带来的好处和利益极易付诸东流。其真正意义就在于成员方通过关税减让形成相对正常的价格竞争,从而保证更加公平和更好的市场准入。参加关税减让谈判的WTO成员方毫无疑问都期待通过相互的关税减让改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关系和市场准入条件,并且有理由相信这一好处和利益日后将不会被剥夺和受到损害。如果对这种并不违反WTO协议但事实上却破坏成员方之间业已形成的利益平衡和竞争条件的行为不予纠正,将会大大挫伤广大成员方继续降低关税乃至取消关税的积极性,并使关税减让谈判失去实际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设立了“非违反协议之诉”的规定。

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得WTO成员方不仅有权要求其他成员方履行和遵守WTO协议明确规定的成员方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其他成员方确保由此产生的一种更广泛的国际贸易权利义务平衡和各种商业机会。

然而,“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提起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申诉方能够充分证明另一成员方实施了一项贸易措施。这是提起“非违反协议之诉”的首要前提条件。第二,申诉成员方必须能够证明其根据有关WTO协议享有合理期待的利益;第三,申诉成员方合理期待的利益因被诉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正在被剥夺或被损害。即要求证明措施实施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关键要看成员方之间通过关税减让谈判在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之间业已形成的相对竞争条件是否被推翻。

还需要注意的是,按照WTO相关规定,对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与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措施是不同的。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方法事实上是一种用以维护成员方之间业已达成的利益平衡的工具,因此被损害成员方并不能因此而有权要求实施措施的成员方撤销其所实施的措施,但是它依据WTO相关规定享有向措施实施成员方提出调整措施和经济赔偿的权利。显而易见,对“非违反协议之诉”的救济方法与WTO设立“非违反协议之诉”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其救济的目的旨在通过经济补偿来匡正已被打破了的利益平衡。这里救济措施所强调的是对被损害方的经济补偿作用。因此,它向被损害方提供的仅限于针对其被损害的利益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论是被损害方还是争议解决机构都无权要求措施实施方撤销其实施的措施,因为该措施并没有违反WTO的规定。

应该说,“非违反协议之诉”是WTO争议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维护WTO框架下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结果的一种机制。它的积极作用在于能有效遏制和防止WTO各成员方对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义务进行规避,控制灰色贸易措施所造成的有害结果,从而维护各成员方继续进行贸易谈判和继续实行关税减让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更应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一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措施,维护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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