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是影响居民消费的主要因素。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四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环节。分配是消费的前提,分配决定了各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而收入水平又是决定消费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国民收入分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即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分配)如果发生偏斜,比如过多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将会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结果是总消费水平下降。二是如果缺乏完善的转移支付和个人税收调节制度,那么将导致国民收入再分配向高收入群体集中,收入差距拉大,结果是平均消费倾向降低。因为根据凯恩斯的消费理论,平均消费倾向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逐渐下降,所以高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低,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高。因此,收入分配差距越大,社会的平均消费倾向就越低,总消费水平也就越低。
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发生了偏斜。首先,初次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可支配收入份额减少。近几年,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但由于收入的增速低于财政收入和企业盈利的增长速度,其结果是在高速经济增长过程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反而不断下滑。2000年―2008年居民总收入平均增长速度为10.2%,工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6%,但同期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9.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的平均增长速度为23.5%,其中国有企业利润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5.5%。这种收入分配增长速度的差异直接导致了高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格局的恶化。2007年初次分配中我国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39.7%,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与我国相似的发展阶段(人均GDP3000美元左右)这一比例均在50%以上。这种收入分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投资――消费格局的恶化。过高的企业留利和财政收入直接导致企业投资规模和政府基础建设规模高速增长,使消费――投资增长速度差异长期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其次,国民收入再分配失衡,使收入差距拉大,降低了居民平均消费倾向。由政府主导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本来的作用是弥补市场机制下初次分配在公平方面的不足,但在我国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逆向调节”的现象。通常情况下,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税收应占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但在我国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难以有效征收到位,而个人所得税起点偏低,使得大多数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失衡,使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扩大。
国际经验表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对于扩大居民消费,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十分关键。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通过采取最低工资制、社会保障计划、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削减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居民收入。由此发起了一场消费者革命,成为日本经济起飞的转折点。我们有必要根据中国的实际,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一揽子措施,逐步扭转居民收入增长滞后和差距扩大的局面。重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一是完善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的工资决定制度。工资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要随着经济增长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工资指导线;强化各级工会组织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二是在税收上降低企业的税赋负担,使企业有更大的利润空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实现职工工资和企业利润同步增长。三是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广大劳动者获取收入的机会。根据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支持中小企业。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就业扩大的协调发展。四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形成有利于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城乡差距是造成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原因,而这又与城乡二元化结构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还需要在推进工业化的同时加快城市化进程。五是通过再分配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应进一步完善宏观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通过加强税收调节、转移支付等方式让利于民、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通过大幅度增加工资、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措施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
此外,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稳定和提高居民消费倾向在当前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社保资金缺口巨大,单靠国家财政恐难在短期内解决。目前最具可操作性的思路,就是有计划地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入社保体系。除少数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可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外,各级政府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应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从竞争性行业转入社保体系。据估算,如将目前国企中的国有权益一半转入社保账户,可增加社保资金3万亿元。这对于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居民社会保障水平,降低居民社会保障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将具有根本性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