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应尽快在国家层面立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犯罪案件也呈现多样化,由犯罪导致的被害人的痛楚和困境日渐引起社会关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以来,全国每年刑事立案数在400万件以上,被害人群体庞大。但大量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较长时间内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因证据原因无法认定责任者,这些都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部分被害人家庭生活和医疗得不到基本保障,陷入严重的困境。
2004年,我国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探索。2006年最高法院在10个高院进行试点,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各地已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地方立法,或者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2009 年5 月20 日批准通过、2009 年10 月1日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救助申请,并获得救助金。它的实施标志着无锡市的被害人救助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新年伊始,《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与《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于1月1日同时施行。而最新的消息是,《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实施,该《办法》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了详尽规定。
地方立法的不断推进,使得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全国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迫切。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俊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没有统一立法,地方的探索缺乏国家法律应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性质和定位不明确;资金的来源缺乏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代位追偿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四川省委主委王宇坤等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条例》。王宇坤建议,补偿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依法裁判对犯罪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罚金及财产等。这样,既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家救助受害人所需要的资金来源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又避免了在救助时出现无米之炊的尴尬。此外,还可以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门机构,投入专项基金,接受社会募捐,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