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昆明举行的“中国民办教育创新与发展高峰论坛”上,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教授指出,当前中国民办教育虽在绝对规模上有所增长,但在新的发展中仍面临着三大困境――教师身份的困境、学生权利的困境和分类管理的困境,这些困境构成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障碍。
吴华所说的三种困境,当然不是民办教
有人说,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是“一奶同胞”。这个比喻很形象,将公共教育财政支持之下,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应有的公平地位和权利概括得十分贴切。《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在根本上,“民办”与“公办”之分,只是运作模式的不同,不应变异为歧视的借口,不该成为实现公共教育财政普惠性的障碍。
从消除歧视的角度看,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将法律上的平权理念落实为公共教育财政上的平等待遇。新近结束意见征求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这些歧视政策中,首当其冲的就应是那些狭隘理解“公共教育财政”的政策。因为在“公共教育财政”等同于“公办教育财政”的格局下,一些原本设计良好的政策不仅难以惠及民办学校,而且可能产生意外的副作用,进而事实上压抑许多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
当然,消除民办教育在享受公共教育财政方面的歧视,帮助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脱离困境,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可以借此直接将公办学校的运作模式套用在民办学校身上,或者直接干涉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和尊重办学自主权,是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两个并行不悖的方面。可以相信,民办教育在逐渐摆脱歧视政策的束缚之后,一定能够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释放更多的生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