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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应有卫生室

2010-04-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金振娅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7日电记者金振娅今天从卫生部获悉,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意见要求,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应有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房

屋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与配备,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意见规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应当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实行聘用制。

意见还要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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