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中的刑法体现在理念、原则、制度、规范等层面。具体到刑事立法层面,法事实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基本概念的确立
从事刑事入罪工作,必然有其所参考的社会事实。这种刑事入罪时不可不参酌的素材,一般称之为法事
法事实研究固然首先源于社会学,特别是法社会学的研究。但直至今日,对于刑事立法有最大帮助者,当首推犯罪学研究。犯罪学融合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学科的优点并将其整合,推进了法事实研究的进程。此种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的交互研究与观察,对于刑事政策的判断帮助极大。所以,在刑事立法的过程中,经由犯罪学观点所得的法事实,往往成为立法时的讨论重心和立法正当性依据之一。
法事实研究的作用
刑事立法的最终目的在于确定某个完整的刑法规范,建构类型化的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在一个完整的入罪过程中,立法者首先必须对已发生的生活事实进行认真的观察,并借助于犯罪学、法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对可能进入刑法规范考量的事实进行初步确认,经过此种初步确认的特定事实于是成为一个具有法律与社会交互影响关系的法事实;其次,用刑事政策与刑法理论的观点将这些法事实加以评价筛选,此时的法事实已经成为了刑法规范的对象;最后,将这些规范对象予以法典化,一个完整的入罪过程便宣告完成。
由此可见,在一个标准化的入罪过程中,法事实承担了中间媒介的作用,它使一般经验上的生活事实转化为刑法规范对象。刑事立法最初所面对的原始材料是庞杂无章、形形色色的社会现实,而法事实研究可以帮助立法者有效地完成入罪过程。
入罪过程中法事实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法事实的研究在入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入罪所需的法事实研究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考虑,具体包含与法规范相关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制度,甚或涉及到经济层面的社会现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与规范形成相关的社会意识、社会价值观以及特定行为的侵害。另外,法规范制定之后对社会现状产生的影响以及执行的效率等也需要在入罪时一并加以考虑。因此,我们认为在入罪过程中法事实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入罪中法事实研究需要有社会危害性的考虑。某个特定行为是否应该进入犯罪的考量,在于其是否具有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肯定社会危害性在立法中可以作为入罪依据的前提下,特定类型的不同法事实之间,其行为是否对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重大的威胁或损害,成为该特定类型法事实可能被入罪为刑法规范对象的关键。而在犯罪学及法社会学层面上,有必要先对该类型法事实可能造成的危害透过实证研究加以观察,确认其核心行为样态、行为的本然危险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基本关联,然后在刑事政策层面上才能基于该法事实的分析作出价值判断。
其次,基于社会现实层面的需要而产生的法益保护是法事实研究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应受惩罚的层面,入罪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法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现实情况的变更,各种新型态的法益必须由分析社会现状的变化得以掌握。因此,仅通过理论层面上的抽象法益概念难以满足刑事判定的需求。从社会现实面上探求法益的保护需求,已经是入罪之前所不能缺少的工作。而此项工作,仍然需要通过法事实研究加以完成。
再次,法事实研究需要考虑到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于立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事实的研究亦应该考虑到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当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事实在实际运作中需要根据刑法谦抑的基本原则作出恰当的选择,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尤其是对于新型的犯罪形态,在生活事实上特别复杂,法事实的类型化应该有刑事政策上的充分考虑。
最后,法事实的研究需要考虑规范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实效问题。犯罪学中的犯罪黑数研究即是一个特殊的法事实研究。实际上已经发生的犯罪,却未出现在官方的统计数字当中的案件数,被称之为犯罪黑数。相关部门对犯罪行为的统计数字,限于各种条件,并不能囊括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全部犯罪。必须有犯罪黑数统计的辅助,始能较为清晰地了解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犯罪数量。而相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与犯罪黑数之间的落差,可能影响法规范执行的实效。因此,在规范制定之初,预先对于可能产生的犯罪黑数加以研究,可以对规范最终可以被贯彻的程度与机率作出判断。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