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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

2010-04-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广东 我有话说

提要

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必须克服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资本流动产业导向不明显、资本市场监管不统一、银行间及银企间合作程度低等障碍。长三角各省市应抓住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机遇,积极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平台和投融资平台建设;运用政府引导基金

,促进资本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重组并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衍生品市场由上海向苏浙梯度发展;构建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切实解决金融法制统一供给和地区差异问题。

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对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长三角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意义重大。目前,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日益加快,成效初显。但是,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障碍性因素,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地区间筹资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长三角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过于单一,区域布局存在不平衡现象,江苏沿海、浙南及苏北尚无外资银行,同发达地区相比,筹资能力差距较大。

2、资本流动产业导向不明显、跨区域流动市场机制不健全。长三角金融创新整体上滞后于区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要求,资本流动的市场驱动力、资本动员能力以及对新兴产业的导向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对产业带建设和产业集群打造的资本支持力度不够。目前,长三角地区产权流动及股权退出渠道不畅,“场外交易”、创业板上市、兼并收购等变现的重要方式还没有成为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撤出的主要途径,影响投资者积极性和资本流动的速度与效率;地方政府行政主导的“招商引资”导致各地引资成本竞相攀升,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理念,造成跨行政区资本流动障碍。

3、资本市场监管不统一、资本流动治理体系的法治化程度亟待提高。长三角区域实行金融条块监管以及金融机构的垂直管理,银监、证监与保监机构分业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支持力度不够,难以适应如火如荼的金融综合经营需要。长三角监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及跨行综合授信风险监管系统的缺失,资本市场风险应急预案和善后处理机制的不健全,吸引区域外资本流入与推动区域内资本流动政策间的矛盾和冲突,资本流出保障机制和补偿机制法规支持程度不够,数量庞大的民间融资、企业间拆借资金长期处于“地下”状态,使得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的法治基础因此可能受到诘难。

另外,银行间及银企间合作程度低,联合抗御风险能力弱。

针对以上矛盾与问题,必须“紧紧围绕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总体规划,协调推进,重点突破,共同参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重点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

1、抓住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机遇,积极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平台和投融资平台建设。“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注重发挥香港在国际融资方面的带动效应。“珠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突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引领作用和导向功能。“环渤海湾资本市场一体化”以场外交易市场作为经济新引擎,开创了区域资本市场新局面。要抢抓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机遇,将上海资本市场的导向、带动、辐射功能与苏浙两省全面参与资本市场一体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投融资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规范股权置换、资产重组,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机构在支付清算、金融产品研发,中间业务拓展等领域的合作,建立健全银企间的合作互信机制。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建议设立“江苏沿海港口开发基金”、“江苏沿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外资银行在江苏沿海地区开设分支机构,利用上海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充分发挥其对江苏沿海开发的资本支持功能。

2、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重组并购。江浙地区中小企业众多、产业转型资金压力巨大。建议以政府引导基金引强聚大,吸引国内外资本流入江苏沿海、浙南、苏北等资本紧缺地区,推动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创新型经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区域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跨地区、跨行业投资和重组并购,切实改变资本市场区域不平衡状况。

3、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衍生品市场由上海向苏浙梯度发展。“粤港资本市场一体化”积极探索“存托凭证\(DR\)异地上市”、“内地香港同步IPO\(A+H\)”、“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试点”等资本市场业务和品种,吸引了大量资本。长三角应借鉴有益经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衍生品市场由上海向苏浙梯度发展。建议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适时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试点投资担保基金、有限合伙基金、壮大民间担保机构,引导民间资金从“地下”转道“地上”有序流动,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以多纬度资本动员所形成的合力促成资本市场层次和内涵更为丰富的格局。

4、构建一体化监管体系,切实解决金融法制统一供给和地区差异问题。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需要法制的支撑,需要“超行政区”的构思和制度设计。可借鉴伦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实施“负向清单”的监管理念,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统一监管体系。长三角两省一市立法机关要加强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统一制定适用于长三角地区的信托投资规则、存款保险规则、金融机构市场推出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金融衍生品设立及交易规则、产权交易规则、金融机构综合经营规则、投资基金规则、资本市场诚信准则、资本市场统一监管规则等,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金融法制环境,为长三角资本市场一体化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江苏沿海开发研究院)

背景介绍

传统意义的长江三角洲北起通扬运河,南抵杭州湾,西至南京,东到海滨,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部、浙江省北部以及邻近海域。面积约为99600平方公里,人口约7500万。这个都市群汇集了产业、金融、贸易、教育、科技、文化等雄厚的实力,对于带动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连接国内外市场,推动产业与技术转移,参与国际竞争与区域重组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国务院正式确立长三角为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两省一市全境,苏北和浙西南被纳入长三角。

2010年3月26日,长三角城市群新增六个城市: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江苏省的淮安、盐城,浙江省的衢州、金华。至此,长三角城市群共22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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